轉托管
轉托管,又稱證券轉托管,是專門針對深交所上市證券托管轉移的壹項業務,是指投資者將其托管在某壹證券商那裏的深交所上市證券轉到另壹個證券商處托管,是投資者的壹種自願行為。投資者在哪個券商處買進的證券就只能在該券商處賣出,投資者如需將股份轉到其它券商處委托賣出,則要到原托管券商處辦理轉托管手續。
投資者在辦理轉托管手續時,可以將自己所有的證券壹次性地全部轉出,也可轉其中部分證券或同壹券種中的部分證券。深交所的轉托管業務與前幾年有所不同,現行的轉托管業務的是通過深交所的交易系統進行辦理的,但註意的是,利用交易系統辦理轉托管的證券品種只包括在深交所掛牌的A股、基金、可轉換債券等,權證、國債不能轉托管。
壹般程序:首先,投資者向轉出券商提出轉托管申請,填寫“轉托管申請書”,在申請書中認真填寫轉出證券賬戶代碼、證券品種、數量等,務必註意填寫轉入券商的名稱及與其相符的席位號。轉出券商收到申請書後,認真核對投資者的身份證及申請書內容是否正確,核對無誤後,在交易時間內,通過交易系統向深交所報盤轉托管,當日停牌證券不可以轉托管,轉托管委托報盤後,在當日閉市前也可報盤申請撤單。
每個交易日收市後,深圳證券結算公司將處理後的轉托管數據打入“結算數據包”,通過結算通訊系統發給券商,券商根據所接收的轉托管數據及時修訂相應的股份明細賬。轉托管證券T+1日(即次壹交易日)到賬,投資者可在轉入證券商處委托賣出。轉出券商每次受理轉托管業務時,向投資者收取30元人民幣的轉托管費。轉托管成功後,投資者在原轉出券商處的深圳賬戶如不銷戶,仍可繼續使用,但還是要在原來買的地方賣,否則要辦轉托管。
過戶
隨著交易的完成,當股票從賣方轉給(賣給)買方時,就表示著原有股東擁有權利的轉讓,新的股票持有者則成為公司的新股東,老股東(原有的股東,即賣主)喪失了他們賣出的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權利,新股東則獲得了他所買進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權利。然而,由於原有股東的姓名及持股情況均記錄於股東名簿上,因而必須變更股東名簿上相應的內容,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過戶手續;所以說,證券和價款清算與交割後,並不意味著證券交易程序的最後了結。
過戶程序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過戶手續采用電腦自動過戶,買賣雙方壹旦成交,過戶手續就已經辦完。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在采用先進的過戶手續,買賣雙方成交後,采用光纜把成交情況,傳到證券登記過戶公司,將買賣記錄在股東開設的賬戶上。
(1)原有股東在交割後,應填寫股票時過戶通知書壹份,加蓋印章後連同股票壹起送發行公司的過戶機構。
公司的過戶機構可以自行設置,也可以委托金融機構代辦。壹般發行公司在其註冊住所自行設置過戶機構,而在其他區域則委托金融機構代為辦理。中國壹般均為金融機構辦理,深圳由證券公司負責,上海則為證券交易所辦理。
如果股票的受讓人不止壹個,則轉讓方(賣方)應分別填寫過戶通知書。如果轉讓人的賬戶不止壹個,則轉讓人也應分別填寫通知書。
(2)新股東在交割後,應向發行公司索取印章卡兩張並加蓋印章後,送發行公司的過戶機構。印章卡主要記載新股東的姓名、住址,新股東持股股數及號碼、股票轉讓日期。
(3)過戶機構收到舊股東的過戶通知書、舊股票與新股東印簽卡後,進行審核,若手續齊全就立即註銷舊股票發新股票,然後將新舊股票壹起送簽證機構,並變更股東名簿上相應內容。簽證機構的作用是檢查公司有無超額發行及偽造股票等。發行公司壹般不得自行設置簽定機構,必須委托金融機構,並且,負責該公司過戶手續的金融機構不得充當簽證機構。
(4)簽定機構收到過戶機構送去的新舊股票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檢,若手續齊全則在新舊股票正面簽證,再送過戶機構。
(5)過戶機構收到經簽證的新舊股票後,將新股票送達新股東,而舊股票則由過戶機構存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