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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在基金設立過程中有什麽作用?

基金的發起人在基金的設立過程中,主要負責向主管機關申請批準基金的設立。在基金設立獲得批準後,負責基金的募集工作,使基金能夠成功地募集設立,投入投資運作。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我國契約型基金的設立過程中,基金發起人應當負責簽訂在基金的發行和運作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的文件,這些文件包括:發起人之間的發起設立基金的協議;發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簽訂的基金契約;發起人與基金托管人簽訂的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基金發起人在制作以上文件時應當保證它們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並且格式和內容都要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要求。發起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批準設立基金的申請時,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必備的文件,這些文件除包括以上所說的發起協議、基金契約、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外,還包括申請書、基金的募集方案、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發起人近3年的財務報表。同時,基金的發起人在所發起設立的基金中認購份額所占的比例和在基金存續期間持有的基金單位占的比例,都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在基金的設立獲得批準後,基金發起人應當負責基金的發行和募集工作。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起人應在基金募集前3天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公開基金的募集說明書,然後按照證監會批準的募集方案發售基金單位。如果基金的募集達不到法規的要求時,基金的發行失敗,基金發起人應當負責將已募集的資金和按照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30天之內退還給基金認購人,同時還應負擔所有的發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