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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禁毒基金會的財產管理

中國禁毒基金會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壹)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基金的增值和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中國禁毒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中國禁毒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公安部和民政部備案。中國禁毒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捌派或變相攤派。

中國禁毒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中國禁毒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中國禁毒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中國禁毒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壹)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內的工作和活動;

(二)業務活動成本、籌資成本和管理費用;

(三)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中國禁毒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

(壹)全國性大型募捐活動;

(二)為基金增值而開展的數額大、有風險日投資活動。

中國禁毒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中國禁毒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為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總收入的70%。中國禁毒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中國禁毒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中國禁毒基金會應及時向捐贈人反饋捐贈資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捐贈人有權向中國禁毒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中國禁毒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接觸捐贈協議。中國禁毒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中國禁毒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中國禁毒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中國禁毒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中國禁毒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中國禁毒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中國禁毒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壹)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中國禁毒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中國禁毒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民政部組織的年度檢查。中國禁毒基金會通過民政部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