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怎麽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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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驢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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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比較寬泛,涉及到賠償的範圍、程序、主體。首先說壹下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在工作死亡的情況下,它還包括受撫養親屬的撫恤金。其次說壹下賠償程序,這個程序比較長。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應在壹個月內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單位不申請,受傷者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工傷認定後,醫療終結或者醫療期滿,由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根據鑒定結果,計算補償標準。最後說壹下賠償的主體。單位已繳納工傷保險的,除停工期間的工資和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外,其他項目壹般由工傷保險支付。單位未為勞動者開立工傷保險賬戶的,所涉及的賠償全部由單位承擔;單位已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但未繳納保險費,員工工傷後能及時補繳的,相關費用由社保和公司協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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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流程
1,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時效: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壹個月內,由所在單位向統籌地區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壹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需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與單位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首診病歷及相關病歷資料。申報職業病的需要提交職業病診斷。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需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駕駛機動車需要駕駛證復印件)。
2.接受
書面審查申請材料真實、完整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用人單位受理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後,需在15個工作日內提交相關材料。
3.調查和審查
對用人單位、受傷人員和事故知情人進行調查核實。
4.確認和結算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達有關當事人。
擴展數據
(1)醫療費用
1.要求: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
3.備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不需要到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診。
(2)住院夥食補貼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
(3)交通和住宿費用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
(4)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項。
3.備註:根據當地規定,康復治療需要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五)輔助器具費用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的。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6)帶薪停工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單位按月發放。
2.要求:壹般帶薪停工時間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4.備註:帶薪停工期限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各地帶薪停工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按照當地規定。
(7)護理費用
1,標準:(1)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2)經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統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統籌。
2.要求:生活護理費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
(八)壹至四級傷殘補助金。
1.標準:壹次性傷殘津貼: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享受月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持勞動關系,辭去工作。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五、六級傷殘補助金。
1,標準: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五級傷殘占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占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要求,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按照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七至十級傷殘補助金。
1,標準: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7級傷殘13個月工資,8級傷殘11個月工資,9級傷殘9個月工資,10級傷殘7個月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壹)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
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放給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法勞動的親屬。
(2)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
(3)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得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的工資。
3.供養親屬的範圍:
(1)員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
(三)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四)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死亡職工的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3)死亡職工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四)死亡職工的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五)死亡職工父母已經死亡,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死亡職工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死亡職工父母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
5、停止享受養老待遇。
(1)已滿18周歲,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就業或者參軍的;
(3)死亡職工的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者組織收養的;
⑤死了。
6、確定其是否有資格獲得支持。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供養親屬享受養老待遇的資格按照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7.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最後壹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4565元。)24565元*20次=491300元。
(二)要求:壹是停薪留職期間因工死亡的殘疾職工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中的喪葬補助金和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二)因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失蹤人員的事故處理標準。
1.職工因公外出工作發生事故或者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常發放工資。
2.從第四個月起停止發放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死亡撫恤金。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