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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申報時限

工傷申報的時限視情況而定,如下: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工傷發生之日或者勞動者被認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2.用人單位未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本人、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提出申請,時限為自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被認定為職業病之日起壹年內。

工傷認定程序如下:

1.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2、工傷職工工傷相關學科的專家鑒定;

3、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用人單位的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當然應該包括工傷職工傷殘鑒定的費用,初次傷殘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包括鑒定費、檢查費、診斷費、鑒定人差旅費等。

用人單位已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並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初次鑒定申請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鑒定費由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提出申請時先行墊付,以後在收取工傷待遇費用時向保險機構或者用人單位收取。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