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退休職工醫療保險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退休後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支付到規定的期限。”這壹規定的核心精神是:“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該條款的彈性前提條件是:“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正是由於國家沒有統壹規定,各地各有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會弱勢群體下崗職工和退休職工的醫療保險合法權益。二、解決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問題的措施依法解決下崗職工和退休職工的醫療保險問題並不容易,建議采取以下措施:1。建議全國人大責成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並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下崗職工和退休職工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20年),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維護下崗職工和退休職工的醫療保險合法權益。2.建議國務院責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盡快制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意見,明確規定“職工退休時繳費滿20年(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退休養老基金總體管理委員會下設醫療管理處。機構成立前,社會保險公司暫不履行職責;各鄉、鎮、場要成立黨委政府、醫療單位、醫療保險機構三位壹體的醫療保險管理小組。負責醫療費用的管理、服務、監督、審批、協調,並保證醫療保險費用的合理使用。享受社會醫療保險統籌的退休職工,應當在醫療保險機構規定的醫院門診就醫。經醫生診斷為住院的,須持醫生開具的疾病證明、檢查報告、病歷和住院通知書,到當地醫保機構檢查後方可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