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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是否有權沒收「非法所得」?

公安局無權沒收違法所得,但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封、扣押、凍結違法所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第壹百四十五條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予以返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對超期材料予以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條在調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和文件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作出扣押決定;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時,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由現場指揮員決定;但是,扣押的財物或者文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扣押決定。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等大型機械設備等不宜移動的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作出查封決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查封、扣押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本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文書。

查封、扣押應當制作筆錄,由調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無法確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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