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所得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壹條第(壹)款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第(二)款規定,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第三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收到的科技創新基金,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2、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七條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條規定,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壹)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二)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公司取得的創新基金,如果屬於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收到時先記入“遞延收益”科目,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如果屬於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記入“遞延收益”科目,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