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壹些刑事案例拜托各位大神
被告人成克傑,男,1933年11月13日出生,壯族,廣西壯族自治區上林縣人,大學文化,原系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2000年4月25日被逮捕。現在押。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指控被告人成克傑犯受賄罪壹案,於2000年7月31日以(2000)壹中刑初字第148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成克傑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被告人成克傑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0年8月22日以(2000)高刑終字第43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準。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復核,全面審查了壹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被告人犯罪的情節、後果和危害程度,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是否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壹、二審審判程序是否合法。合議庭評議後,經審判委員會第1128次會議討論並作出決定。現已復核終結。 經復核查明:被告人成克傑與其情婦李平(香港居民,另案處理)於1993年底商議各自離婚後結婚,並商定先賺錢後結婚,利用成克傑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以備婚後使用。1994年初至1997年底,成克傑從李平處得知,如幫助廣西銀興實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銀興公司)承建南寧市江南停車購物城工程和廣西民族宮工程及解決建設資金等,可獲得“好處費”,便接受銀興公司負責人周坤的請托,利用職權,將銀興公司劃歸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管理;將南寧市江南停車購物城工程交由銀興公司承建,並要求自治區計委盡快為該工程立項;指示南寧市政府向銀興公司低價出讓該工程85畝用地;將廣西民族宮工程交由銀興公司與自治區民委***同開發建設,並將該項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區民委改為銀興公司;多次要求中國建設銀行廣西分行、中國工商銀行廣西分行向銀興公司發放貸款***計人民幣1億元;指令自治區房改辦公室將房改基金人民幣2500萬元違規借給銀興公司;兩次批示自治區財政廳將財政周轉金人民幣5000萬元借給銀興公司;為銀興公司向國家計委申請到項目補助款人民幣1300萬元。為此,李平經手收受銀興公司賄賂的人民幣29211597元、港幣804萬元,將其中人民幣1150萬元付給為其轉取賄賂款的港商張靜海,並將收受賄賂款的情況告訴成克傑。在此期間,成克傑還夥同李平收受周坤賄賂的人民幣、港幣、美元、黃金鉆戒、金磚、工藝品黃金獅子、勞力士手表等款物,合計人民幣559428元,其中成克傑經手收受的款物合計人民幣45.5萬余元,均交由李平保管。 1994年7月至10月,成克傑從李平處得知,如幫助廣西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下屬的廣西桂信實業開發公司聯系到貸款,可獲得“好處費”,便接受上述兩家公司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要求中國建設銀行廣西分行和中國銀行廣西分行分別向上述兩家公司發放貸款計人民幣1600萬元。貸款均由廣西桂信實業開發公司使用。為此,李平經手2次收受廣西桂信實業開發公司賄賂的人民幣***計60萬元,並將收受賄賂款的情況告訴成克傑。 1997年7月,成克傑從李平處得知,鐵道部隧道工程局通過廣西桂隆經貿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新民聯系承建巖灘水電站庫區排澇拉平隧洞工程,如幫助鐵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到該工程,可獲得“好處費”,便接受請托,利用職權,指令自治區移民辦將該工程交由鐵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在得知該工程已通過招標確定承建單位後,又直接幹預招標工作,違規改變招標結論,使本應承建標的較低的上遊段工程的鐵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到了標的較高的下遊段工程。為此,李平經手收受鐵道部隧道工程局通過劉新民賄賂的人民幣180萬元,並將收受賄賂款的情況告訴成克傑。 1994年初至1997年4月,成克傑通過李平接受甘維仁的請托,利用職權,使甘維仁由廣西合浦縣副縣長先後晉升為廣西北海市鐵山港區區長、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為此,李平經手4次收受甘維仁賄賂的人民幣27萬元,並將收受賄賂款的情況告訴成克傑。此外,1996年初至1997年2月,成克傑還接受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長周貽勝和自治區計委服務中心原主任李壹洪的請托,利用職權,向有關部門推薦周貽勝擔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長,使李壹洪晉升為自治區政府駐京辦事處副主任。為此,成克傑收受周貽勝賄賂的美元3000元、李壹洪賄賂的人民幣1.8萬元,收受的3000美元交給李平保管。 綜上,成克傑單獨或夥同李平收受賄賂款物合計人民幣41090373元,案發後,已全部追繳。 壹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上述事實,有壹審開庭時宣讀、出示、質證並查證屬實的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成克傑亦曾供述。以上證據已在壹審判決書中分項列述,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