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制度開始實現改革,執行十年的過渡期。這個過渡期是指那些在事業單位裏面具有養老保險的人士,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士,實現十年的過渡期,自2014年十月到2024年九月為此過渡期。
計算中人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養老金叫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統壹制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壹個組成部分。對新制度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來說,由於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賬戶,則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能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不能簡單用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而應再加上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就解決了這壹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問題。
過渡性養老金是基本養老金的組成部分,基本養老金,即養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資,是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三部分組成。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