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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原值

您好,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7號公告發布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對個人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問題作了相應規定。

第十壹條規定,對於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第十二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應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第十四條規定,對於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了“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等六種確認個人轉讓股權原值的方法。

關於股權轉讓的收入,“稅總67號公告”第十四條規定的依次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三種方法中,第壹序列為凈資產核定法,即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關於取得股權的原值,“稅總67號公告”第十五條規定,對於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

綜上, 對於股權轉讓行為,應當按照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則確定股權轉讓收入。轉讓方因股權轉讓,在轉讓當期或後續期間獲得的各種形式及名義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等均為股權轉讓收入。同時,現行稅收政策對違反公平交易原則或不配合稅收管理的納稅人規定了稅收保障措施,即由主管稅務機關依規定的核定方法順序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秉承計稅基礎相銜接的原理,取得股權的原值應按照納稅人取得股權時的實際支出進行確認。特殊情形下,按轉增額或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或稅務機關核定的前次轉讓方股權轉讓收入進行確認。從而使得整個轉讓環節前後銜接,避免重復征稅。

在認繳登記制實行後,應按股東所轉讓股權份額與其認繳出資取得的全部股權份額的比例與實際繳付出資額之積計算所轉讓股權的原值。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