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二)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性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辦法;代表市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全市勞動和社安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監督和指導全市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促進全市城鄉就業的措施和辦法;規劃、引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意見和規劃,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制定農村剩余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措施並組織實施;按分工制定全市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人員來我市就業的管理辦法。
(四)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相關的行業標準,建立和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辦法;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制定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措施;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和措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技工學校職業扶能培刻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工作。
(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勞動關系調整的有關規則;組織實施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制定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並組織實施;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問、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市級、推薦省級和國家級企業勞動模範。
(六)擬定全市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和措施;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規定;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辦法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辦法;審核市直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耍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七)擬定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規定和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根據國家政策和標準,擬定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辦法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辦法;制定會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規範性文件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絡,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壹)組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