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會同教育部、衛生健康委員會、自然科學基金委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建立了定期通報機制。調查單位、主管部門和聯席會議已通報科研失信調查處理結果。目前,科技部網站已通報21批次,涉及責任人1,422人。衛生部門註意到,科技部最新網站通報了2022年5月23日發生的部分高校醫學科研誠信案件查處結果公開通報匯總,* * *涉及24起醫學科研誠信案件,涉及多家三甲醫院。
其中,吉林大學中日友好醫院涉及上述24起醫學科研誠信案件中的9起。吉林大學中日友好醫院涉及3例(合並其他4篇論文),吉林大學中日友好醫院尹德新(合並其他6篇論文),交大二附院張涉及2例醫學科研誠信問題。吉林大學中日友好醫院作出嚴肅處理,撤銷1名主任醫師、2名副主任醫師和1名副主任醫師、副教授職務。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在這篇論文的基礎上作出嚴肅處理,撤銷其獲得的副高級職稱。Xi交大壹附院和Xi交大二附院作出嚴肅處理,均永久取消招收同等學力研究生資格。西北工業大學醫院、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Xi市胸科醫院、Xi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太和醫院均取消了博士學位申請資格。衛生部門發現,科技部今年已4次通報醫學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處理結果。20265438年9月至65438年2月,科技部共通報15次,其中65438+2月最多,通報5次。加強對科研失信的懲戒,新增7種科研失信行為。
近年來,科研中的不誠信現象變得更加隱蔽和復雜。針對新的表現形式,規則增加了買賣實驗研究數據、無實質性學術貢獻署名、重復發表等7種科研失信行為,規定了對從事論文買賣、代寫論文的第三方機構的查處,細化了違反科技倫理規範的行為,強調以欺詐手段取得科技倫理批準,或者偽造、篡改科技倫理批準文件的。
根據《規則》第50條:
(壹)買賣實驗研究數據,是指在不實際開展實驗研究的情況下,通過向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其他人支付報酬,獲取實驗研究數據。委托第三方進行檢驗、檢測、試驗獲取檢驗、檢測、試驗數據,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實驗方案進行實驗獲取原始實驗記錄和數據,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第三方調查統計數據或相關公共數據庫數據,不屬於交易實驗研究數據。
(三)實質性學術貢獻,是指對研究思路、實驗研究數據的設計、分析和解釋,在重要的智力內容上起草論文或對論文進行關鍵修改,並最終確定擬發表的版本等做出重要貢獻。
寬嚴相濟在被舉報前主動撤回稿件,且未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可從輕或免予處理。
值得關註的是,《規則》進壹步細化了調查處理的責任分工。比如,對於合作論文,規定由第壹通訊作者的第壹署名單位牽頭調查處理;沒有通訊員的,由第壹作者和第壹署名單位牽頭調查處理;簽字單位與其所屬單位不壹致的,由其所屬單位牽頭調查處理.....此外,被調查人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根據《規則》第29條,處理措施的類型是:
(壹)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2)在壹定範圍內公開通報;
(三)暫停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並限期整改;
(四)終止或者取消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科研失信獲得的,追回結余資金,並追回已撥付的財政資金;
(五)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壹定時間內;
(六)撤銷利用科研失信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和榮譽並追回獎金,撤銷利用科研失信獲得的職務稱號;
(七)壹定期限內取消其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員職稱和職稱晉升等資格;
(八)取消院士及其他高層次專家稱號,取消其在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組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機構的委員或理事資格;
(九)壹定期限內取消擔任被提名人或推薦人、被提名人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
(十)壹定時期內減少招收、暫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
(十壹)暫緩授予學位;
(十二)不授予或者撤銷學位的;
(十三)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數據庫;
(14)其他待遇。
以上處理措施可以合並使用。給予前款第五項、第七項、第九項、第十項的,應當同時給予前款第十三項。如果被處理人是黨員或公職人員,也應由主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黨紀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分法》等進行處理或處罰。其他適用機構處理或者處置的,由有管轄權的機構依法依規處理或者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經調查發現科研中有失信行為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壹)情節較輕的,按本細則第二十九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壹項相應處理;
(二)情節嚴重的,給予本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相應處理,涉及取消或者禁止的期限在3年以內;
(三)情節嚴重的,給予本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相應處理,取消或禁止期限為3至5年;
(四)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本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相應處理,涉及取消或者禁止的期限為五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受到本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處理的人員,正在申請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或者被推薦為相關候選人、被提名人、被推薦人等的,其申請資格或提名、推薦資格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處罰:
(壹)有證據證明是過失行為,尚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二)過錯程度較輕並能積極配合調查的;
(三)在調查處理前主動糾正錯誤、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在調查中主動承認錯誤,公開承諾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不再實施科研失信行為。
論文作者在被舉報前主動撤稿,尚未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理。第四十條處理決定生效後,被處理人通過國家媒體公開承諾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的,或者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可以根據被處理人的申請降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