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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社保的繳納怎麽補

繳納社保的流程如下:

1、本人身份證、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

2、提交城鎮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申報表,在大廳繳納;

3.在城鎮用人單位就業且無能力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經本人申請並經單位同意,可按個人參保辦法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但不得補繳個人以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需要補繳的,由單位填寫《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明細表》壹式三份,以單位名義補繳;

4.1998之前繳納養老保險費但從未繳納的職工(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在提供合法證明材料(檔案、勞動合同等)後,可辦理補繳手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本息。)進行審批。

個人繳納社保需要哪些材料?

1,屬於原固定工和合同工的,應提供員工本人檔案、錄用審批表、員工勞動手冊等原始材料;

2.其他用工形式的,提供合同、用工審批表、員工歷年勞動手冊等原始材料;

3、未辦理招聘手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4.要求補繳以前的社會保險費的,還應提供戶口簿及復印件。

社保的繳納是否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

社會保障是否屬於仲裁範圍取決於具體情況:

1.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相關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爭議。例如,因追索工傷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報銷醫療費用或者職工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就追索養老、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

2.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這類案件不屬於勞動仲裁或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但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引發爭議的,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