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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財務常用的會計科目有哪些?

首先要確定學校是民辦還是其他,投資者不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要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求投資者合理回報且不在境外融資的小規模民辦學校,可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其他投資者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對於初學者來說,學校壹開始比較簡單明了。

具體請看。

廣州市教育教育局

廣州市財政局文件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穗交財計[2005]19號

關於印發《廣州市民辦學校財政》

會計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教育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民辦學校: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壹步加強我市各類民辦學校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現將《廣州市民辦學校財務會計管理規定》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市教育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05年6月8日

廣州市民辦學校財務會計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工作,規範財務管理,加強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批準或者管理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要求投資者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包括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學、小學及其他培訓機構。

第三條投資者不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求投資者合理回報且不在境外融資的小規模民辦學校,可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其他投資者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民辦學校所擁有的校辦產業應當執行相應的企業會計制度,定期向民辦學校報送會計報表。

民辦學校執行的會計制度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

第四條民辦學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沒有會計師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第五條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控制制度,規範學校財務會計管理。

第六條民辦學校的收入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入和非業務收入。

主營業務收入是指民辦學校通過提供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雜費、住宿費等辦學收入,包括學歷教育收入和非學歷教育收入,以及民辦學校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承擔義務教育任務取得的教育經費補助。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民辦學校主營業務以外的附帶業務收入,主要包括租金收入和學校科研收入。

投資收益是指民辦學校投資勤工儉學和其他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營業外收入包括捐贈收入和其他非辦學收入。

(-)捐贈收入是指受教育者自願捐贈的款項。

(2)其他非學校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類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凈收入、罰款收入、債務重組收入不能支付的應付賬款等。

第七條民辦學校按學年、學期或學習期間收取的學歷教育收入和非學歷教育收入,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到每個教學月收取的捐贈中,並在當期確認收入。

如果受教育者輟學,學費和捐款會直接沖抵當月收入。

第八條民辦學校的所有收入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所有收入必須納入學校預算,統壹管理和核算。

第九條民辦學校的收費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民辦學校支出包括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他業務費用和營業外支出。

(1)主營業務成本包括學歷教育支出和非學歷教育支出。

支出項目包括教師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教學場地、設施設備租賃費、折舊費、教研活動支出、教材支出等。

(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堤圍防護費等。,這些都與教學收入直接相關。

(3)管理費用包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租賃費、折舊費、招待費、會議費、印刷費、辦公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水電費、郵政費、電話通訊費等。非教學設施和設備。

(4)財務費用包括利息支出、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及相關手續費。

(五)其他業務支出是指民辦學校從事其他業務活動所發生的相關成本和費用。

(六)營業外支出是指與民辦學校辦學活動不直接相關的各種費用,包括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出售無形資產損失、罰款和非常損失等。

第十壹條民辦學校應當明確區分學歷教育收入和非學歷教育收入、學歷教育支出和非學歷教育支出;不能明確劃分的支出項目,應通過合理確定標準,分攤到相關項目中;分配標準壹經確定,本年度不得變更,明年確需變更的,按規定程序辦理;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變更的內容、原因和影響。

第十二條民辦學校的開支範圍,國家有規定的,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民辦學校要做出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民辦學校應當按類別設置和登記固定資產明細賬戶,定期進行盤點和對賬,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民辦學校購買的大量小型耐用品,應納入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四條民辦學校固定資產折舊,折舊年限壹般為:

(-)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專用設備、車輛和展品為10年;

(三)壹般設備、圖書等固定資產為5年。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是指民辦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辦學需要提取的下列資金:

(1)發展基金。每壹財政年度結束時,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不低於年度凈收入25%的比例從年度凈收入中提取發展資金,用於民辦學校的建設和維護以及教學設備的購置和更新。

年度凈收入是指民辦學校的年度收入扣除辦學成本後的余額。

(2)獎學金基金。獎學基金是指按照董事會等決策機構確定的比例,從學校結余中提取或企業、社會團體、個人捐贈的資金,用於支付學生的獎學金、助學金、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報酬和對困難學生的資助。

(2)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是根據董事會等決策機構的決議,從學校結余中提取的風險防範基金,用於民辦學校發生事故和終止辦學的善後處理。

(四)民辦學校根據國家規定和董事會等決策機構的決議提取的其他專用資金。

民辦學校的專項資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民辦學校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於每年年底報送教育主管部門;項目完成後,還應當提交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教育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民辦學校投資者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可分配的辦學結余中獲得合理回報。

辦學結余是指民辦學校每年扣除辦學成本、社會捐贈和國家出資資產後的凈收入,以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預留發展資金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要費用後的余額。

可分配辦學結余是指民辦學校按規定扣除獎學基金、風險保證金和其他必要費用後的余額。

第十八條在《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的基礎上,民辦學校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增設以下科目:

(壹)短期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二級科目“國外勤工儉學投資”。

1.本科目核算民辦學校以貨幣資金、實物和無形資產(不包括民辦學校依法設立的附屬非獨立核算的校辦產業)對獨立核算勤工儉學的投資。

2.用貨幣資金投資勤工儉學,借記“短期投資——國外勤工儉學投資”或“長期股權投資——國外勤工儉學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合同確認的價值高於賬面價值的,按合同確認的價值和應繳納的稅金,借記“短期投資——投資國外勤工儉學”或“長期股權投資——投資國外勤工儉學”科目;固定資產投資於國外勤工儉學時,按提取的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庫存材料、無形資產、應交稅金等科目,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合同確認的價值低於賬面價值的,按照合同確認的價值和應繳納的稅金,借記“短期投資——投資國外勤工儉學”或“長期股權投資——投資國外勤工儉學”科目;用固定資產投資勤工儉學項目時,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庫存材料、無形資產和應交稅金,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

4.收回對勤工儉學的投資時,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物資”、“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短期投資——對國外勤工儉學的投資”或“長期股權投資——對國外勤工儉學的投資”科目;根據收回的投資與賬面數的差額,“借”或“貸”記為“投資收益”。

5、本科目應按投資對象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民辦學校對勤工儉學的投資總額。

(2)增設壹級負債科目“預收賬款”,設置二級科目“學歷教育費”和“非學歷教育費”。

1.“學歷教育收費”科目核算每學期初或學年初預收的受教育者的學雜費。私立學校收到學歷教育人員的學雜費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預收賬款——學歷教育費”;確認收入時:借記“預收賬款——學歷教育費”,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學歷教育收入”。

2 .“非學歷教育收費”核算在每學期初或開學初由非學歷教育人員預收的學雜費。私立學校收到非學歷教育人員的學雜費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預收賬款——非學歷教育費用”;確認收入時,借記“預收賬款——非學歷教育收費”,貸記“主營業務收入——非學歷教育收費”。

(3)增設“獎學基金”為壹級債務科目。

1.本科目核算私立學校積累的獎學金和助學金。本科目應設置“獎學金”和“助學金”兩個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月末,本科目余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流動負債”項目。

2.獎學金的提供和使用辦法由私立學校決定。提取獎學金和助學金時,借記“利潤分配——獎學金基金”科目,貸記“獎學金基金”科目;支付時,借記“獎學金基金”,貸記“現金”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民辦學校已計提但尚未支付的獎學金和助學金;如果是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民辦學校實際支出與應計金額的差額,即需要補充的獎學基金。

(四)二級科目“代管”下的其他應付款。

1.本科目核算民辦學校委托代收代管的各類資金。

2.本科目應按收取和管理的各種資金的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如購買課本、校服、學生食堂用餐、住宿費及其他收取和管理的資金等。

3.民辦學校收到代管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代管款項”。代分行收取托管資金,結算後返還余額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托管資金”,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盈余公積科目由“法定盈余公積(發展基金)”兩個科目組成。

1.本科目核算民辦學校提取的發展基金。

2.按規定提取發展基金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發展基金)”科目,貸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發展基金)”科目。

3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民辦學校提取的發展基金余額。

(6)盈余公積賬戶有二級賬戶“任意盈余公積(風險保證金)”。

1.本科目核算從民辦學校自行確定的學校結余中提取的風險保證金。

2.提取風險保證金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風險保證金)”科目,貸記“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風險保證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民辦學校提取的風險保證金余額。

(七)主營業務收入由“學歷教育收入”和“非學歷教育收入”兩個科目組成。

1.“學歷教育收入”和“非學歷教育收入”科目核算民辦學校收取的收入。

2.民辦學校收到辦學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根據是否屬於學歷教育收入,分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學歷教育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非學歷教育收入”。

(八)營業外收入科目下設二級科目“捐贈收入”。

1.本課程說明私立學校在教育開始時收集的基金。

2 .民辦學校收取捐贈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捐贈收入”科目。

(九)營業外收入由“其他非辦學收入”二級科目組成。

1.本科目核算民辦學校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2 .民辦學校取得的其他非辦學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其他非辦學收入”。

第十九條民辦學校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相關內容在下列科目核算:

(壹)本年學校使用“本年利潤”科目的余額;

(二)分配學校結余時使用“利潤分配”科目;

(三)調整以前年度學校結余使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第二條本規定自2005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