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即社會醫療保險,是對勞動者或城鄉居民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的社會福利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基金將通過雇主和個人的繳費以及國家財政補貼來建立。被保險人發生醫療費用後,對被保險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壹定比例進行報銷,並給予被保險人經濟補償,避免或降低因患病和治療帶來的經濟風險。社會醫療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審核所需的具體資料如下:
1,身份證或社保卡原件;
2、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原件;
3、門診病歷、檢查、化驗結果報告等原始醫療資料;
4.財政稅務統壹的醫療機構門診收費原始收據;
5.醫院電腦打印的門診費用明細清單或醫生開具的處方付款原件;
6.定點藥店銷售應稅商品的統壹發票原件和電腦打印清單;
7.如果是代辦,需要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
醫療保險審核的具體流程如下:
1,費用申報單位和個人提交相關報銷材料;
2、受理人員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3、材料齊全後,由初審人員進行費用核實、錄入、結算並打印醫療費用報銷單;材料不齊全的,及時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
4.審核人對費用進行審核,打印結算憑證,轉財務支付。
綜上所述,醫療保險是壹種補償因疾病引起的醫療費用的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