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2)政府資助;
(三)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4)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壹條基金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二條基金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用途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規定了捐贈的具體用途,應當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當捐贈的物資不能用於基金會目的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將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基金會的財產主要用於:
(壹)根據董事會決議,用於各項公益事業的撥款資金;
(二)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轉的必要費用和相應的募捐資金;
(三)符合基金會章程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外商投資額在5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章程規定的基金會用於從事公益事業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度基金結余的8%。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65,438+00%。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應當在資助範圍內披露公益性資助項目的類型、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基金會應當對捐贈人的詢問給予及時、真實的答復。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或者終止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基金會可以與受贈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金額以及資金的用途和方式。基金會有權監督資金的使用。受贈人未按約定使用贈款或違反約定的,基金會有權終止贈款協議。
第四十條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基金會接受主管稅務、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壹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的經營會計年度為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3月31日前,董事會將審批以下事項:
(壹)上壹年度的業務報告和資金決算;
(二)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
(3)財產清單(當年捐贈人名單及相關材料)。
第四十三條基金會應當進行年檢、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和清算,並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經登記機關年檢合格後,基金會將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