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職工醫療保健和生活支付或給付的各種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異地醫療費用、尚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食堂補貼或未自辦食堂統壹提供午餐的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采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用等。
(二)企業內部集體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的折舊和維護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和其他勞務費。
(三)對困難職工的補貼,或者由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用於幫助和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4)離退休人員統籌費用,包括離退休人員醫療費用和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費用。
(五)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安置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差旅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未列入本通知項目的其他費用。
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以外的福利待遇費用、補充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包括以下發放或支付給職工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企業職工福利費不再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而是按實際發生額計算。
支出發生時,按實際發生額:
借項:應付款-應付款
貸款人:銀行存款等。
月末福利費匯總:
借方: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生產成本/在建工程等。
貸款人: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應當扣除。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費;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