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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紅十字會法》(以下簡稱《紅十字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的各級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指導下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為促進和平進步事業和社會、經濟發展服務,並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第三條 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紅十字標誌的使用範圍和辦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濫用紅十字標誌。第四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辦事機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紅十字會日常工作。第五條 全省性行業組織可以建立行業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鄉(鎮),街道辦事處,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可以建立基層紅十字會。第六條 紅十字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由本人申請,基層紅十字會批準,發給會員證。團體會員由單位申請,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批準,發給團體會員證。第七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聘請。第八條 省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發展發外國地方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友好往來和合作。第九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依照《紅十字會法》和本辦法以及紅十字會章程履行職責,在人民政府的支持、資助、保障和監督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第十條 紅十字會應當做好救災的準備工作,根據每年災情的預測和實際情況、籌措救災物資,組織群眾參加衛生救護培訓,學習疾病防治知識,進行抗災救護訓練,提高抗災能力。第十壹條 紅十字會對公安、鐵路、交通、商業、民航、旅遊以及采掘、地質勘察等容易發生意外傷害的單位,重點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應當參與輸血獻血的組織、宣傳工作,推動無償獻血,加強對紅十字會血站的管理。第十三條 紅十字會應當與教育部門密切配合,根據青少年的不同年齡和知識層次,開展相應的衛生和救護知識教育,在校內外開展體現紅十字精神的救死扶傷、扶危濟困、敬老助殘、尊師愛幼、助人為樂等活動。第十四條 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當地紅十字會應當及時組織救助,並報告上壹級紅十字會。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公路、鐵路、航運、航空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執行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應當優先放行;執行救助任務的車(船)免交路、橋、渡口通行費。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本級紅十字會開展工作提供場所、設備等必要的工作條件。

行業紅十字會和基層紅十字會所在行業和單位應當為其開展工作提供方便和適當的經費支持。

紅十字會配備的賑災救護車免交公路養路費。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興辦或者參與興辦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扶持,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費。第十七條 紅十字會接受來自境內外捐贈用於救助和公益事業的物資和設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費待遇。

境外無償援助或者捐贈的物資和設備,享受減免關稅待遇的,必須用於救助工作,不得移作他用。

對進口的用於救災和突發事件的捐贈物資和設備,海關、檢疫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八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壹)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五)行業紅十字會和基層紅十字會所在行業和單位的資助。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為開展救助工作,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募捐活動。每年募捐活動的情況,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

向社會募捐必須堅持自願原則,不得攤派。

省紅十字會可以選擇適當的公***場所設置募捐箱。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依法設立紅十字基金或者基金會。

紅十字基金或者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並依法接受銀行、審計和民政部門的檢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