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2)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3)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4)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6)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7)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8)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公司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註冊資本不低於壹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實際控制人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研究、投資、運營、銷售、合規等崗位職責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原則上不少於30人;
(五)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稱、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