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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工資和生育津貼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了生育保險,勞動者產假期間領取了生育保險支付的產假津貼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再支付勞動者產假工資,因為生育津貼就是產假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生育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產假工資。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滿壹年的職工,在生育(流產)時仍在參保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津貼: (當月本單位人均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哺乳期職工工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裏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壹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