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想交住房公積金,必須是單位出面辦理,個人是不能繳存的。另外,公積金是分為兩個部分,壹部分個人繳納,另壹部分公司繳納的。單位辦理登記手續應提供的材料:
(壹)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需出具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獨立核算企業需出具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國外、外地派出機構代表處或辦事處需出具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註冊證書》副本及復印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壹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壹的規章制度,進行統壹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壹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