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異地就醫手續?
1,填寫《境外和異地居住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病歷表》。
2.本人書面申請(簡述長期異地居住的原因)。
3、長期異地居住證明(戶口簿復印件、暫住證復印件、長期居住在當地派出所或社區居委會或工作單位的證明)。
4、未辦理異地就醫手續,在異地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急診除外)。
5、已辦理異地就醫手續的參保人員,在統籌地區內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按異地就醫的有關規定報銷。
綜上所述,當所有資料和手機完成後,參保人將由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審核。但審核完成後,參保人的信息會上傳到異地就醫結算平臺,即使完成了異地就醫的所有手續,也可以直接安排醫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