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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組成“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負責審定國家出版基金管理規章制度,資助項目及資助金額,決定與國家出版基金管理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等。

第九條 基金委下設“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暫設在新聞出版總署財務司),負責起草資助項目申報指南,負責建設、使用和管理出版基金專家庫,組織資助項目評審、檢查、績效考核,受理資助項目的投訴舉報,負責國家出版基金經費管理,資助項目實施和資助經費使用監管,完成基金委交辦的工作。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所轄出版機構申報資助項目的審核、匯總、上報,資助項目的質量監管、年度檢查和結項驗收,承擔基金辦委托的其他工作。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全國人大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解放軍總政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以下簡稱“中央主管部門”),各中央直屬企業負責本部門、本系統出版機構申報資助項目的審核、匯總、上報,資助項目的質量監管、年度檢查和結項驗收,承擔基金辦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壹條 項目承擔機構負責資助項目的具體實施,並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資助經費。資助項目承擔機構法定代表人對資助項目的管理及資助經費的使用承擔直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