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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

壹、免征相關主體增值稅

1. 政策內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 享受範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二、減征相關主體企業所得稅

1. 政策內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 享受範圍。符合國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三、減征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

1. 政策內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 享受範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 政策內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 享受範圍。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五、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 政策內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2. 享受範圍。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

六、從事個體經營的重點群體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 政策內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 享受範圍。從事個體經營的重點群體。

七、招用重點群體的企業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 政策內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2. 享受範圍。招用重點群體的企業。

八、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1. 政策內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2. 享受範圍。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九、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1. 政策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2. 享受範圍。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十、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1. 政策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2. 享受範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十壹、納稅人提供公***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1. 政策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2. 享受範圍。公***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執行。

十二、降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

1. 政策內容。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 享受範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十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捐贈用於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 政策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 享受範圍。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十四、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1. 政策內容。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六類行業納稅人及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申請免征2020年壹季度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在適用魯財稅〔2020〕16號免征2020年壹季度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基礎上,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2. 享受範圍。六類行業及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六類行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展覽、電影放映,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納稅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壹季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十五、對為個體工商戶免租金的業主,對應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1. 政策內容。疫情期間為個體工商戶免租金的,對免租金部分所對應的房產、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數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 享受範圍。為個體工商戶免租金的業主。

十六、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

1. 政策內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壹並繳納。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壹並繳納。

2. 享受範圍。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

十七、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1. 政策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1.5%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 享受範圍。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企業。

十八、延長殘保金繳費申報期

1. 政策內容。2020年殘保金繳費申報期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我省各用人單位可結合各自實際,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內申報繳納殘保金。

2. 享受範圍。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簡稱用人單位)。

十九、減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1. 政策內容。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減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即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額的1%調整為0.5%。

2. 享受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二十、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1. 政策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2. 享受範圍。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