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票據是收費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物價、審計、稅務部門監督檢查的依據。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印制、領購、使用、發放、保管和銷毀收費票據的行為。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收費票據的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級收費單位使用的收費票據的制定、購買、發放和監督管理。第五條價格、審計、公安、稅務等主管部門和收費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財政部門做好收費票據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收費票據的種類和適用範圍第六條收費票據分為統壹(通用)收費票據和專用收費票據。
統壹通行費票據是指能夠滿足通用收費特征的通用通行費票據;專用收費票據是指統壹收費票據無法滿足的具有特定格式要求的收費票據。專用收費票據分為固定和非固定兩種。
收費票據的具體種類、聯次、內容、式樣和規格由省財政部門另行規定。第七條收費票據的適用範圍是:不征收營業稅的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和基金(含專項基金及附加)項目;凡涉及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和基金項目,都要納入稅收管理,進行稅務登記,並使用稅務發票。第三章收費票據的印制第八條收費票據由省財政部門指定的印制企業印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收費票據。
有些專用收費票據可以由省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或者省有關部門統壹印制。
禁止擅自印制或偽造票據。第九條中央駐省單位使用中央主管部門按規定統壹印制的票據,應由單位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中央主管部門應當規定收費票據的格式和內容,並由省級財政部門統壹印制。駐省單位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省財政廳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制。第十條印制收費票據的印刷企業應當按照省財政部門批準的名稱、式樣、數量、編號等印制收費票據。未經省級財政部門批準,印制收費票據的企業不得將收費票據印制業務委托或轉讓給其他企業。
印制收費票據的印刷企業應當制定收費票據和收費票據監制章的保管辦法,實行專人負責制度,並於每年年底將年度收費票據印制情況匯總上報省級財政部門。第十壹條收費票據應當套印江西省財政廳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監制章。監制印章的形狀、規格和印刷顏色由省財政部門另行規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收費票據監制章。第四章收費票據的領取和購買第十二條領取和購買收費票據的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供省級以上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文件、《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等相關證明,並加蓋財政印章或者收費專用章。經審核後,發給《江西省收費票據領購證》。
收費單位憑收費票據領購證和單位介紹信,由收費票據管理員到同級財政部門領購收費票據,並按規定繳納費用。
收費單位非獨立核算收費站(站)使用的收費票據由本單位財務部門統壹收取。
中央和國務院部門在本省的直屬機構和下屬單位以及省直部門在各地的直屬單位,除國家另有規定或者省財政部門委托的以外,由省財政部門統壹采購。第十三條票據實行限量購買,財政部門根據收費單位的具體情況核定每次購買的數量。
收費單位需要購買新的收費票據的,應當將上次購買的收費票據存根送開具收費票據的財政部門進行核銷,消耗量較大的單位由財政部門派人集中核銷。第十四條財務部門應當公布領購收費票據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為領購收費票據的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第五章收費票據的使用和保管第十五條收費單位應當按照省級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繳款人開具收費票據。第十六條開具收費票據時,不得變更收費項目名稱和標準,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和聯次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收費專用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收費票據的,應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壹監制的微機收費票據,開具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