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4)出國就醫。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本案中,李花費的醫療費用系他人造成的傷害。根據法律規定,李的醫療費應由造成他受傷的年輕人支付。年輕人拒繳的,可以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再向年輕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公平是保險法堅持的原則之壹。當第三者遭受損失時,行為人只能在第三者賠償和保險賠償之間選擇壹種方式彌補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