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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他人傷害後得不到賠償,醫療費用可以從保險中支付嗎?

李是壹位退休多年的老教師。退休後在家照顧孫子,每天陪老婆逛街。像往常壹樣,李和妻子早早起床,去小區附近的早市買了壹天的蔬菜水果。正當他的妻子在摘菜時,李發現對面攤位前壹個年輕人正把手伸進壹位老太太的口袋裏。李走到年輕人面前,抓住他的手,大聲喊道。小夥子壹下子嚇壞了,揮起手就打李的頭。李立刻暈了過去,那個年輕人跑了。在大家的幫助下,小夥子被抓住了,李也被送到了醫院。經檢查,李某因碰撞導致頭部輕微腦震蕩,需住院數日。出院後,李到保險部門報銷,卻被保險部門拒絕,李百思不得其解。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4)出國就醫。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本案中,李花費的醫療費用系他人造成的傷害。根據法律規定,李的醫療費應由造成他受傷的年輕人支付。年輕人拒繳的,可以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再向年輕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公平是保險法堅持的原則之壹。當第三者遭受損失時,行為人只能在第三者賠償和保險賠償之間選擇壹種方式彌補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