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合作社的財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和本合作社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董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監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會計負責建立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做好財務收支、成本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簿、存款日記賬和合作社資金、賬戶的轉賬和取款。支票和印章不得由同壹人保管。
第三條合作社的資金來源包括社員繳納的會費、從每壹會計年度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貼資金、他人捐贈和其他資金。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隆陽區三大地果蔬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
第五條合作社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建立健全各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所有收入將納入賬戶核算,不允許設立表外賬戶;收入業務使用專用收據,不允許隱瞞收入。
第六條合作社的財務管理應當堅持“開源節流、勤儉節約”的原則,所有支出應當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和日常管理。
第七條合作社的費用支出由董事長審批,較大的支出項目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監事會審核。原始憑證必須由經理、批準人和主管簽字後才能記錄。經集體審核通過的,應當記錄會議紀要或者形成的決議復印件作為依據。
第八條合作社的開支範圍和順序:管理人員的工資和福利;技術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支出;機構的業務費用;符合財務制度要求的其他費用;從合作社盈余分配中提取的風險和發展基金;合作社年度經營盈余按照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的出資比例或交易量(金額)返還。
第九條合作社的銀行賬號和賬戶不得出租、出借、轉讓,不得出借公款,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十條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在其辦公場所公布財務收支情況。每年1月底前,向會員(或會員代表)會議報告上壹年度財務報表、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第十壹條其他財務管理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執行。
第十二條合作金融應接受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本制度已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