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符合這些情形的,可以返還。根據相關規定,房屋滅失的,按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首先,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其次,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裏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到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房屋維修基金是用於公***部位和物業公***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部位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分,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