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支柱是中央公積金制度(簡稱CPF),它利用壹種獨具特色的“儲蓄基金制”即準保險方式構成新加坡的養老保險模式。
1.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演變。這壹制度最初只是壹個強制性的長期儲蓄養老計劃,它不包括臨時工及獨立勞動者,其目的是保障公積金會員退休或因傷殘喪失工作能力後的基本生活。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種純粹的帳戶積累方式覆蓋面窄、保障程度低的弊端日益顯露,新加坡又在原有儲蓄帳戶制的基礎上,推行了壹系列的公積金計劃,增加了基金的投資機會,使其發展成為壹個較完整的養老保障體系。
2. 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包括養老保障計劃、醫療保健計劃、購房產業計劃和投資教育計劃等四個方面的內容,而養老保障計劃則是其中最主要的組成部分 . 它由壹系列圍繞保障會員及家屬生活這壹中心的若幹子計劃組成,其中:(1)最低存款計劃是壹種基本保障,它作為公積金制度初期建立的儲蓄計劃的補充,旨在加強保障會員的養老金存款,以應付退休後的持久生活。(2)公積金補充計劃。它限於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其目的是協助養老金不足的會員填補退休帳戶上的存款。(3)家庭保障計劃是為會員及其家屬在會員終生殘廢或死亡時能繼續保有住屋或提供賠償而設立的壹項養老保障措施。購房產業計劃也含有養老保障的成份,它包括公***住屋計劃和住宅產業計劃,該計劃的目標是使公積金會員能用公積金存款購買建屋發展局的房屋或私人產業作為住宅,保障會員“老有所居”和以不動產抵押貸款及出售產業補充養老金。此外,新加坡政府還進行著壹個公***輔助養老金計劃,其對象是貧困的老年人,提供的養老金數額很小,約為社會平均收入的12%。
3、養老保險制度的運作與管理。新加坡雇員和雇主繳納公積金的付款率依雇員的年齡而定。年齡在55歲以下的雇員,公積金的繳納率為雇員工資的40%,其中雇員承擔其工資的18%,雇主繳納剩下的22%。對55歲至59歲的雇員,其繳納率為25%,60至64歲的為巧%,65歲以上的均為10%。只要雇員年齡大於55歲,公積金的繳納率都由雇主和雇員平均分攤。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變化,公積金的征繳率也相應調整。每個公積金會員在中央公積金局都有三個帳戶,其中特別帳戶是專門用來存取養老金和緊急財務支出的,它約占雇員薪金的403.5%。該帳戶的存款只有在雇員年滿55歲退休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時才能壹次性提取,提取 . 養老金數額為雇員和雇主所交的全部保險費及利息總和,從而養老保障的金額與個人的收入水平直接相聯。從1987年起,新加坡政府開始要求職工在55歲時必須在其帳戶上保持壹筆最低限額的存款,1991年所規定的這個最低儲蓄額為3270。新元,·用來購買職工的最低終生年金。新加坡養老保障體系的全權管理機構是中央節約基金會,它由勞工部管轄,內設董事會。其主要任務是照管會員的養老基金和保存檔案材料,並負責支付養老金及將積累起來的存款按政府的指示投資。該基金會的管理高度電腦化而且發展宇壹個有效的執法系統,能及時追查有關基金款項,政府也對會員的養老金存款免稅並保證存款的支付。
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地控制和引導了居民消費,增加了私人儲蓄,對經濟增長做出了巨大的貢獻。養老金儲蓄在公積金存款中比例重大,而CPF儲蓄從60年代占GNP的1.5%到70年代增加為5%,1982年又達到頂峰,占GNP的n%。4私人儲蓄的增長帶動了國民儲蓄的增加,充分發揮了資金的潛力,使新加坡壹躍成為世界上最節儉的國家。而且,養老金的存款大部分用於投資政府債券和公***事業,既幫助新加坡發展了國民經濟,又形成了資金的良性循環。此外,在養老保障計劃下建立的個人帳戶排除了政府負擔,節省了大量財政支出,養老金存款的投資又使政府手中掌握了大量的資金,不僅有利於國家的財政盈余和宏觀調控,更使新加坡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避免了高通貨膨脹率。在養老保障方面,這壹制度也有利於避免老齡化問題的困擾,出於該計劃的強制儲蓄性,遠期消費養老金解決了未來老年生活的收入均等問題,而專人專帳的儲蓄形式使年輕的不必擔心負擔年老的,因而也無需過慮老齡化社會的到來,有利於形成壹個穩定的社會。
二、智利的私營養老保險體系
早在1924年,智利就建立了拉美國家第壹個傳統的養老保險制度,其最大特點是由政府管理社會保障基金並通過征收社會保險稅來建立專門帳戶。70年代以來,智利人口老齡化的明顯趨勢和持續的高通貨膨脹率使舊制度難以維系,智利正是在此背景下進行了1980年的重大改革:在養老保險領域建立起全新的以個人退休帳戶為基礎,以私營經營管理為特征的運行模式,創造了單壹資金來源和私人管理的養老保險制度。
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改變了公***部門和私人部門、藍領工人和百領工人養老保險制度的性質。首先,1980年改革通過立法取消了雇主供款,同時將原來的普通基金轉換為個人基金,資金來源的單壹化和個人退休帳戶的建立,使得智利的養老保險成為強制性個人保險制度。其次,智利社會保障法的規定徹底改革了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體制。基於國家只應起輔助作用的原則,並考慮到發展地方資本市場和改善社會保障基金的需要,新立法認為社會保障的管理應由私人部門來進行,即由養老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管理13個私人退休金基金。公司必須定期向基金成員通報經營情況和帳目,為保證償付能力,養老基金也依法同經營公司分離。
從各方責權來看,在新制度下,政府在彌補舊制度下的赤字後僅對新制度的最低養老金保障線以下部分負補貼責任。企業的供款也從1981年至1986年逐步取消,個人成為唯壹的供款主體,供款率由從前工資的19.94%下降到10%,養老金則取決於個人儲蓄帳戶的積累加上從舊制度中轉入個人帳戶的部分。
實踐證明,智利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為智利的社會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第壹由於有13個私人基金參與競爭,基金的管理和經營相當成功。雖然制度設計之初基金的投資收益率預期為5%,但根據摩根集團的估計,在1981年到1991年的10年中,該制度基金的實際41收益率為年平均15%,是國家管理制度下投資收益率的5倍。第二,與巨額儲蓄和儲蓄率提高相應的是,智利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創造了壹個良好的地方資本市場。巨額的基金在相當程度上滿足了國內資本的需求,同時,基金絕大多數用於投資私人部門,刺激了經濟的增長。第三,智利國內資本市場對外資的吸引力增強。持續的高儲蓄和穩定的國內金融市場使智利成為拉美唯壹的不僅擁有增值的通貨而且經濟也是增長最快的國家,國內資本市場的雄厚力量也吸引了美國和其他歐洲投資者。此外,這壹制度減輕了企業的負擔,提高了企業的竟爭能力,加上其他開放政策的配合,智利的經濟正在從封閉型走向開放型,其出口已由70年代初的GDP的20%增至90年代初的35%。
三、兩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比較
新加坡的公積金養老保障計劃和智利的1980年改革都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這兩種養老保險模式是適應不同的國家和國情而產生的,因而除了壹些基本做法相同之外,也有各自不同的創新與突破。其相同之處在於:
首先,兩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都是壹種強制性個人退休儲蓄計劃,均以個人資本帳戶為基礎。在此基礎上,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職工就業期間交納的養老基金額和基金投資收入。
其次,兩國的養老保險模式都基本上不具備重新再分配的功能。由於個人帳戶的原因,智利和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排除了被保險人之間的橫向資金流動及年輕人與老年人之間的養老金代際轉移間題,每個受保障的公民只享受自己帳戶上積累起來的養老金;另壹方面,政府的負擔很小甚至沒有,僅僅起到組織者或守夜人的作用,這種轉移支付手段也阻礙了養老基金的縱向再分配。
再次,兩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都在提高養老保障水平的基礎上,促進了經濟的迅速發展。這壹經驗我國尤其應該借鑒。新加坡的公積金存款使私人儲蓄率大幅度提高,充足的資金來源不僅有利於社會的穩定,更使新加坡發展了經濟。智利1980年改革的目標也不局限於為老年人提供收入保障,在它的設計之初不僅考慮了養老問題,而且充分考慮到養老制度對地區經濟發展和金融市場的影響。
兩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同之處在於:第壹,兩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組織者和投資目的不同。新加坡的公積金養老計劃建立在國家節約基金原則基礎上,基金的投資也依據政府的指示用於購買政府債券和支持基本建設,旨在幫助國家從宏觀上調控經濟;智利的養老保險制度則完全由授權的壹些養老金私營公司即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經營,整個體制進行的是私有化改革,經營養老基金的公司強調多樣化的投資和獲利能力,從而帶動了地區經濟的繁榮。
第二,養老基金操作的透明度和公開程度不同。新加坡除了壹個公***輔助養老金計劃外,支撐全國養老保險體系的只有中央節約基金會,除自謀職業者外的所有職工都必須參加,基金操作缺乏透明度和公開性,更無競爭壓力可言;智利則有13家私人基金參予‘竟爭,基金的管理和經營效率很高,法律也嚴格限制“壹人壹帳”和“壹公司壹種基金”,保證了基金的簡便易行和透明度。
第三,與投資方向和基金操作相聯系的是,兩國養老金的回報率不同。新加坡公積金的繳納率高達雇員工資的40%,而基金存款利率自1955年以來壹直只有2%左右。到80年代,政府開始允許將公積金的壹部分投資於國外資本市場。據世界銀行估計,整個80年代的投資回報率約為3%。智利的新制度要求所有雇員交納收入的10%作為養老基金,資產的實際回報率在1980至1990年期間平均達13%。此外,兩國養老基金的管理效率和運作成本也不同。新加坡公積金養老計劃的優勢之壹是其高管理效率和較低的操作成本,1990年總操作成本(包括貨幣貶值準備金)只占年交納基金額的。,53%;智利賦予基金會成員在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之間轉移帳戶的個人選擇權,也就相應提高了廣告和銷售成本,由基金會成員支付的運作成本,在減去養老和傷殘險的最低金額後,平均達年養老基金額的15.4%。根據兩國養老基金的收益率和成本率來看,新加坡模式的運作成本低收益也低,智利模式的收益高而成本也高,但總的來說智利的私營養老保險制度顯得更有活力更為有效。
新加坡和智利養老保險制度的成功為世界上許多有減輕社會保障制度的壓力以及刺激地方經濟發展需要的國家樹立了榜樣,對中國也有壹定的啟示。首先丫在我們設計養老保險制度之時,應特別重視其功能的研究,養者和資本形成、經濟增長都應受到重視。經濟的發展是養老的保證,因而新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不僅要強調其養老功能,坡和智利都把養老保障和經濟的***同發展視為不可分割的整體,在,調其經濟功能。新加養老基金的同時也刺激了國民儲蓄率的上升,促進了消費增長,帶動了經濟的縈榮。兩國的經驗說明,養老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是有可能的 . 如果我國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面確立多元化目標,並利用新的養老體制來推動資本的形成,帶動經濟的增長,在此基礎上解決養老問題,那麽無疑也會取得同樣的成功。
其次,應該看到,針對我國的國情和已有的傳統養老保險制度,我們不可能照搬智利的私有化經營和新加坡的儲蓄式準保險制。徹底的私有化難以為人們所接受,單壹的積累也不適合我國眾多的人口和老齡化速度加快的趨勢。確立自我保障自食其力的原則是必要的,然而社會養老保險墓金是壹個巨額的數量,對於它政府不能也不應放棄作為的權利和義務 . 國家有必要承擔壹部分社會養老保險的責任,而不能只扮演“組織者”的角色 .
此外,養老間題單靠社會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必須鼓勵企業和私人養老計劃,有效組合社會養老、企業養老和家庭養老制度。新加坡和智利兩國的模式說明,私人養老制度較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效率更高;另壹方面,僅靠私人養老或社會養老保津都難以實現公平和效率的兼顧,也難以圓滿解決養老何題。因而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只能是多層次的,由社會基本保險、企業補充和職工個人投保商業保險相結合的多支柱體系。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堅持公平優先、兼顧效率,而在其他養老保險制度如企業補充養老計劃、商業養老保險制度中則強調效率優先。這樣,作為壹個整體的養老保險制度就能充分地體現出公平和效率的並重,防止重蹈西方國家“高福利高赤字”的粗轍,成為壹種嶄新的中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