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地區)、縣(市、區)公安部門設立的消防機構(以下簡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管理。
軍事設施、國有森林和礦山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部門負責,公安消防部門協助。第五條維護公共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和撲救火災,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和每個公民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的行為。第六條每年11月9日為全省消防宣傳日。第七條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非國家工作人員在滅火或者滅火訓練中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醫療、撫恤或者生活保障;應視為烈士的,按《革命烈士褒揚條件》的規定辦理。第二章消防管理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其職責是:
(壹)制定和實施消防規劃,保證消防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三)落實本轄區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落實消防資金和公共消防設施配套建設項目;
(五)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工作,監督火災事故的調查。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對城市建設項目,可以按照規定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設施配套費,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鼓勵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基金。第十條城市規劃建設部門應當根據消防安全要求,將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與其他市政設施統壹規劃、統壹設計、同步建設。
城市原有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技術規範要求的,應當改建或者增建。第十壹條城市供水部門應當加強市政消防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保證消防用水需求。電信部門應當保證火災報警通信暢通。第十二條保險企業應當將防火列為保險防災的內容。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壹責任人。具體職責是:
(壹)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和標準;
(二)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教育,落實員工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經費和消防安全措施;
(四)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發生火災時,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六)組織職工撲滅火災,保護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第十四條建築物由兩個以上用戶使用的,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機構和使用人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組織,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工程的消防設計必須按規定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核。工程竣工後,未經公安消防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不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和標準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第十六條工程設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技術規範,不得降低消防設計標準。
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公安消防部門審核的消防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消防設計。
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和自動消防設施的檢測、維護實行許可和資質證書管理制度。第十七條公安消防部門對消防產品的生產、維修、銷售和安裝實行許可管理制度;對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實施消防監督,並出具相關證明。第十八條從事自動消防設施管理、檢測和維護、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運輸和管理、消防產品檢測和維護等特定崗位的人員;應經過專門的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第三章防火第十九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提供消防安全咨詢服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進行消防教育和培訓。
學校、幼兒園和家庭應當加強對學生和兒童的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防火制度,落實防火措施,開展防火宣傳,組織、指導、督促村(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應當經常向社會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