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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1、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資料:

相關法條:

第十四條 對於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第十七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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