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工作在新形勢下的發展要求,財政審計工作面臨新的挑戰。
1.審計思維方式還沒有完全轉變到位。
審計思維方式對審計工作具有指向性的作用,財政審計的審計思維方式在層次上的要求應該更高,需要站在國家治理以及健全國家財政的高度開展工作,不僅僅是對財政資金或政府部門的審計,而是要站在國家治理的高度關註國家財政安全、金融安全、能源安全、國有資產安全等,並提出體制性、機制性的建議,履行“經濟衛士”的職責。目前財政審計反映的壹般性微觀問題較多、宏觀問題相對較少,提出就事論事的整改性意見較多,建議性意見相對較少的,缺乏規範財政管理、推動財政體制改革、促進防控財政風險、為政府的宏觀決策服務的審計思維。長期以來,財政管理中的壹些規章、制度本身是財政等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制定的,這些規章、制度對其他部門和單位的行為規定的較為具體,在約束自身行為方面較為籠統,壹方面給有關部門鉆政策空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另壹方面也導致審計機關在查處某些問題時無章可循。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審計人員解放思想,運用開拓性思維方式,克服政策、制度、法規限制,創造性地開展財政工作。
2.審計涵蓋範圍還有待擴展。
對審計機關“財政資金運用到哪裏,審計就跟進到哪裏”的要求,更包含對審計範圍具有重要的宏觀指導性。財政審計發展到今天,無論是審計理論導向還是財政體制改革都要求財政審計覆蓋範圍越來越廣。但是當前財政審計,還沒有完全從壹般預算收支檢查向檢查政府公***財政收支、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社會保障基金和政府性債務等等轉變,還沒有做到全面監督政府收支總量、結構和管理活動,還沒有完全向關註資金真實性、合規性和效益性轉變。各級政府部門的二、三級單位門類繁多,設置分散,地方審計機關難以對其進行全面覆蓋。地方審計機關每年都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匯報審計工作報告,部分壹般性的違法違規問題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壹些深層次、普遍性及苗頭性的問題沒有及時暴露。預算執行審計作為財政審計的主要內容,還沒有向檢查資金分配、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編報等預算執行約束監督機制轉變。這種思維方式,縮小了審計視野,弱化了審計功能,降低了審計成效。
3.審計成果的利用還有待提高。
受傳統審計習慣的影響,當前財政審計成果的建設性較弱,財政審計主要關註微觀問題,不善於從具體、微觀的經濟和財務現象入手,總結宏觀的、***性的問題;較為關註資金和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