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國有土地房屋拆遷。
壹般補償形式:(1)私房補償:
未出租私有住宅房屋或出租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協議解除租賃關系的,補償形式為:房屋上補償(房產證)+人頭上補償(按戶籍)。
房屋補償公式:(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單價+價格補貼)×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
出租房屋,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未同意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安置房由原承租人承租。
(2)公房補償:補償對象是共同生活的人(頭上補償)。同居者的認定以戶籍為依據,參照上海的安置人口標準。如果妳是壹個公共房屋的負責人,妳也擁有房屋的所有權。雖然沒有產權證,但也可以獲得房屋補償。
(3)已享受住房政策補貼和拆遷安置的,不能按人頭獲得補償。
二。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
補償對象:被拆遷人以具有合法有效的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建房批準文件為壹戶計算,拆遷補償安置以戶為單位進行。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和面積:以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
征地公告發布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新房已建成的,新房給予補償,應拆而未拆的舊房不予補償。征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建成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由拆遷當事人約定。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可給予適當補償。違法建築、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以及征地公告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及其附著物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