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重慶市拆遷條例

重慶市拆遷條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征地管理,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被征用的,其征地、拆遷、補償和安置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征收集體土地應當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國策,禁止亂占耕地,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發展經濟,穩定農業基礎,發展城市規模,提高城市容量。

第四條征收集體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部門組織實施。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執行。如需征用土地,應辦理相關手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征地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本轄區內的統壹征地以及征地後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勞動、民政、規劃、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土地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協助國土等有關部門完成征地任務。

被征地單位應服從建設需要,支持實施征地。

第二章土地征用

第六條征收集體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嚴格執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七條征地工作必須堅持征地、拆遷、補償和安置方案同步的原則,保證各類建設用地的及時使用,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及其人員的生產和生活。

第八條土地征收按下列類別辦理:

(壹)列入國家計劃的建設項目,按項目征收土地;

(二)城市綜合開發或工業建設和土地整理項目,按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執行。成片征用視建設進度,由國土部門劃撥或出讓;

(三)新建交通線路、興辦重大公共事業等用地,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征用集體土地。預征用土地應當向預征用單位支付不低於總補償費5%的預征用費。

第九條征用土地的程序:

(壹)建設單位持批準立項、年度建設計劃或土地開發整治計劃等征地文件向所在區、市、縣國土部門申請用地;

(二)土地部門受理征地文件後,根據建設需要和規劃要求,組織調查勘測,確認土地權屬,劃定征用範圍,測算征地費用,擬定征地方案,按審批權限報人民政府批準後,發布征地公告。

第十條土地部門在實施征地工作中,按照分級負責或共同管理的原則,實行統壹承包的辦法。

第十壹條建立社會發展基金制度。按照市區每畝3000元、其他區市縣每畝2000元的標準,統籌基金來源向用地單位收取。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三章拆遷

第十二條征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以下簡稱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拆除:

(壹)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在人員安置和補償支付後壹個月內搬遷;

(二)經確認需要搬遷的企業,應當按照搬遷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自行搬遷;

(三)個人的建築物、構築物,自動遷公告之日起15日內或者15日內交付安置用房;

(四)在非法土地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在租賃的集體土地上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由國土部門限期無條件拆除。

第十三條征地範圍內的企業,按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實行經濟補償。

拆遷征地範圍內的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持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按本辦法的規定,實行經濟補償。

征地範圍內的住宅房屋搬遷,被拆遷人有土地使用權證的,予以安置。

第十四條住房安置采取購買、租賃和自建房屋等方式。具體房屋安置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因建設需要,搬遷人提前過渡的,國土部門按照規定給予過渡補貼。

第四章補償

第十六條征用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征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當並入安置補助費,按照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支付,用於發展生產和安置人員,不得挪作他用。

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實際損失、合理補償的原則和本章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青苗及附著物補償標準由市國土資源局和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其中,益田水利設施和林地上樹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征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可以采取建立土地基金、農村合作基金會或實行股份合作制的鄉鎮企業來管理,不得私分。

第十九條征收?尹端?有什麽樣的愛情?這出戲是什麽?叢鋁漏?威脅是什麽?

(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城市規劃的企業,需要搬遷的,按重置價格補償,由企業自行搬遷;

(二)因撤銷、解散或其他原因終止的企業,按建築物、構築物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下列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

(壹)出租集體土地,非法占用和拆遷建築物、構築物的;

(二)建設用地預審通知書發出後種植、插植的花卉、樹木、建築物、構築物;

(三)臨時用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已超過批準使用期限兩年以上或者雖無規定使用期限。

第五章安裝

第二十壹條征收集體土地,被征地單位的農業人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轉為非農業人口(以下簡稱“農民”);

(壹)被征地單位的土地全部被征用,單位建制被撤銷,人員全部由農村轉為城鎮的;

(2)被征地單位土地被部分征用的,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數量(按征地前壹年年報統計面積計算)將兩畝非耕地折算為壹畝耕地。下同)除以被征地單位征地前人均實際耕地數量計算農村居民人數。具體農村居民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被征地農民人數依次確定。

第二十二條被征地單位實際人口少於預建設用地通知書之日登記的常住戶口的?ê?忠誠和上癮?老板?妳想告訴水獺們管好他們的錢嗎?向上?哎?發生了什麽事?核心?沒有嗎?哎?臉頰?克?說那舒博⑿魯迅?咳嗽險?肌肉?

征地前,因合法婚姻或贍養(扶養)關系以外的原因已遷居異地,在農村無承包地的,不予安置。

第二十三條農村移民安置對象:

(壹)男16周歲至50周歲、女16周歲至40周歲(上限不含本數,下同)且符合就業條件的,用於就業安置;

(二)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為安置對象;

(三)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為安置兒童;

(四)上述兩類人員中,經縣級以上人民醫院證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病殘人員、孤兒和“五保”人員為病殘對象。

征地前,國家統壹的大中專院校的學生,都被當作照顧幼的對象。

第二十四條就業安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公用事業、公益事業、國家重點建設的能源交通等基礎用地,其人員的就業安置,由勞動部門代表政府發放就業安置費,由安置對象自主選擇工作崗位;

(二)除前款外,其他各類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承擔安置責任,並可采取各種方式安置就業,或參照前款執行;

(三)被征地單位自願、有條件興辦經濟實體,符合城市規劃,安置人數在10人以上的,承擔安置責任的單位可向接收單位撥付就業安置費,按人均20平方米標準(征地成本費由政府核定)劃定土地,用於生產經營場所建設、興辦經濟實體、安置勞動力;

(4)征地範圍內符合城市規劃、不影響用地單位建設的企業,允許保留,但不給予拆遷補償,主要用於安置農村轉非勞動力;

(5)征地前已就業的農民,自願且用人單位同意留用的,由負責安置的單位在勞動就業管理機關辦理正式就業手續後,將就業安置費撥付給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在接收農民工後5年內將其辭退的,全額退還就業安置費;5-10年,安置費減半退還;超過10年前被辭退的,安置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五條提前退休安置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全額儲蓄型養老保險。即國土部門將人均退休安置費交由人保公司,按照儲蓄式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儲蓄式養老保險;

(2)半儲蓄型養老保險。退休安置對象確有獨立生活能力的,由本人向國土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將安置費分成兩等份,壹半發給本人作為獨立生活補貼,另壹半按前述辦法辦理半儲蓄養老保險;

ㄈ?┯ノノ ノ ノ ノ ノ ノ ノ ノ ノ ノ ノ ノ ノ ノ ノ ノ夏普搜索?咳嗽妳的鼻子┒ ┌藏秘?哎?妳怎麽了?

第二十六條退休安置儲蓄養老保險本金歸本人所有。儲蓄保險期間,如遇重疾、殘疾、家庭遭受重大災害或意外事故,或已領取保險生活補助五年以上且生活有特殊困難的,可提交有效保障證明,向戶口所在地政府基層機構申請提前支取部分或全部本金。

第二十七條托養安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育兒人員的父母是就業安置對象,由父母撫養:

(二)托幼人員的父母是提前退休和殘疾安置對象的,發給壹次性托幼安置費;

(三)獨生子女父母壹方為就業安置對象的,獨生子女安置費壹次性減半。

第二十八條殘疾人安置費由國土部門全額撥付給民政部門,並由民政部門按照《條例》的規定統籌安置。

第二十九條。對農民中的現役義務兵,由國土部門壹次性向民政部門撥付安置費,安置時由民政部門撥付相應的安置費。

農民中正在服有期徒刑、勞動教養的,根據被征地年齡等情況,作為就業、退休、養老或病殘等安置對象,收取相應安置費用,交由勞動部門管理。安置時,根據其實際年齡等情況,算作相應的安置對象,由勞動部門撥付相應的安置費用。

第三十條被征地農民的就業、退休和安置費用,按被征地時市政府制定的人均18年乘以當地月生活補貼標準計算。

病殘人員安置費用按征地時市政府規定的當地月生活水平乘以人均18年計算。

照顧子女安置費按照顧對象實際年齡與十八周歲的差額乘以征地時市政府制定的當地月生活補助標準計算;國家統壹規定的大學生子女護理費和安置費,按照被征地至畢業年限的差額乘以征地時市政府制定的當地月生活補助標準計算。

第六章處罰規則

第三十壹條違法批準或者越權批準征用土地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無效,追究主要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違法批準或者違法征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賠償。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征地過程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索取他人財物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征地補償款被克扣、截留、挪用或者占用的,由市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責令恢復原狀,可以並處非法占用金額30%以下的罰款,同時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個人非法占有的,以貪汙罪論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征地補償款的,由區、市、縣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拒絕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區、市、縣人民政府裁決。

區、市、縣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後,被征地單位和個人自裁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仍不執行的,由區、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執行。

凡堅持無理要求,阻撓、破壞征地,有擾亂社會秩序、妨害治安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涉及的其他行政處罰、復議和訴訟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中的市區是指市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和大渡口區。

市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重慶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1994 65438+2 1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的征地、拆遷、補償和安置仍按過去規定辦理;本辦法實施後,本市過去發布的。

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