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特定對象,面向本單位或者本社區等特定人群開展的募捐活動和民間互助性的捐贈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壹)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和個人;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設施建設;
(四)其他社會公***和福利事業。第三條 募捐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募捐名義從事營利活動。
募捐應當誠實信用,公開透明。
募捐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禁止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募捐應當尊重他人人格尊嚴,不得泄露捐贈人、受益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信息。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募捐人依法開展募捐活動。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募捐人捐贈財產。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募捐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募捐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二章 募捐人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開展與其宗旨相適應的募捐活動。第七條 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為了開展公益活動,需要面向社會公眾募集財產,具備以下條件,並經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許可,可以在許可範圍內開展募捐活動:
(壹)有開展募捐、進行公益活動的人員、場地等條件;
(二)財務會計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合法、規範、有效;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申請募捐許可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募捐活動申請書、募捐活動計劃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民政部門應當於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準予開展募捐活動的,應當向申請人核發募捐活動許可證,許可證應當載明募捐人名稱、募捐項目、募捐活動的期限、地域等內容;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九條 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募捐人應當每年在募捐人網站和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布下列信息,內容變更時應當及時更新:
(壹)名稱、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理事會、監事會和辦事機構的基本情況;
(三)章程和業務範圍;
(四)募捐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募捐人在開展募捐前,應當將機構登記證書、募捐活動許可證、募捐活動計劃以及近三年的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等有關信息在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布。第三章 募捐行為第十條 募捐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開展募捐:
(壹)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勸募;
(二)在公***場所擺放募捐箱;
(三)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持募捐人有效證件勸募;
(四)寄發勸募函或者發送勸募信息;
(五)義演、義賽、義賣、義拍;
(六)其他適當方式。第十壹條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和其他組織協助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會或者其他募捐人開展義演、義賽、義賣、義拍和其他募捐活動。第十二條 募捐人開展募捐活動前,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並在募捐人網站和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布。募捐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募捐的目的、時間、地域;
(二)募捐的方式;
(三)募捐財產的使用計劃;
(四)工作成本列支計劃;
(五)其他。
募捐方案未包含前款規定內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指明並督促募捐人糾正。
募捐人應當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進行募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