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收集時間
殘保金按年收取,申報繳費期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
1至2020年9月30日,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於2019 1至2019 12 31期間。
二、收集方法
用人單位可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方式申報剩余保險費,並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未招用在職職工或未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享受政策減免的用人單位也要申報。當年新設立的用人單位,當年無需申報(含零申報)。
第三,征收比例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65438+本單位職工總數0.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上述比例的,應當補交剩余保險費。
四、征收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除“企業(港澳臺商)常駐代表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內資個人”、“港澳臺個人”、“外資個人”註冊類型以外的所有用人單位。
五、必須知道幾個關鍵點
1
用人單位選擇現場申報方式的,應當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申報表》。
用人單位可掃描下方二維碼下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申報表》。
2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繳緩繳政策
(1)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22年6月65438+2月31日,實施階段性降低剩余保險資金繳費政策。其中: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但未達到1.5%的,按規定繳費的50%繳納殘保金;殘疾人就業率在1%以下的,用人單位按規定繳費的90%繳納殘保金。
(2)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22年2月31日,30人以下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
(三)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繳或者緩繳剩余保險費。用人單位申請減繳或者緩繳殘金的,應當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審核通過後,用人單位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繳或緩繳手續。(相關批準文件由區稅務機關和區財政交換)
三
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審核本單位2019年度安排的殘疾人數量。復習時間為2020年8月1日至9月15日。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審核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申請和審核流程詳見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網站。
四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計算方法
殘保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安排的殘疾人數量與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差額的乘積計算繳納。
2020年支付剩余保費2019,計算公式如下:
殘保金年繳納額=(2065438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09×1.5%-2065438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職工人數+09)×2065438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職工或者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1年以上(含1年)的人員。用人單位職工人數按單位年平均職工人數(12個月加12)計算,結果必須是整數。
季節性就業應轉換為年平均就業。
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從業人數。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納本單位殘疾人就業的,在派出單位與接收單位通過簽訂協議後,將殘疾人數計入實際安置殘疾人數和壹方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上壹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數量以殘疾人聯合會的審核結果為準。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職工人數計算。
上壹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相關文件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工資、津貼、補貼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總額為稅前工資,包括單位從個人工資中直接代扣或代繳的個人繳納的住房、水、電、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基金。
工資總額無論是否計入成本,無論是以現金還是實物支付,都應納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
用人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北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殘保金按照北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算繳納。期限為2019的殘保金,上限為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2018年度北京市全口徑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即94258元*2=188516元)。補繳按補繳年度相應政策執行。
五
用人單位申請退還多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稅(退款)申請表,申請退還多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認為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的殘疾人就業人數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先到該機構重新申報審核人數。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憑本機構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單位重新審核安排殘疾人就業確認書》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1.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只有在稅費認定後才能在電子稅務局申報;
2.小微企業減免條件是指: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30人以下(含)企業自動默認享受減免。
3.計算的平均工資大於等於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系統以采集的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為上限,自動計算申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