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和社會依據壹定的法律法規建立的,為保障範圍內的勞動者提供基本醫療需求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1]由政府承擔,通過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強制執行和管理。
社會醫療保險由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救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和個人補充醫療保險組成。
結算程序:
特殊疾病
定點醫療機構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出院患者的費用清單、住院清單及相關資料上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後作為每月預撥和年終決算的依據。醫保經辦機構預撥上月特殊疾病住院和門診統籌費用。參保人員經鑒定患有特殊疾病的,應當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醫療費用直接入賬,即時結算。
社會醫療保險
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到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和異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或單位先行墊付。急診搶救結束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憑急診住院病歷、檢驗、化驗單、發票和醫療費用明細清單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外來人員
異地安置的異地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指定居住地為1-2的定點醫療機構,並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異地工作人員患病在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先行墊付。治療結束後,由所在單位持參保人員的診斷書和病歷、有效費用票據、復合處方、住院費用清單,在規定日期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轉診和轉院
參保人因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或專科疾病轉到其他醫療機構診治的,需填寫轉診審批表。轉診轉院理由由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提出轉診轉院意見,醫療機構醫保辦審核,分管院長簽字,報市醫保中心審批後方可轉院。
引薦原則上先市外、先省內、後省外。本市轉診轉院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之間進行。市外轉診由本市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提出。
參保人員轉診轉院後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現金支付。醫療結束後,參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轉診轉院審批表、病歷證明、處方和有效單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屬於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住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