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場功能不同,北京證券交易所聚焦創新型中小企業,服務對象“更早、更小、更新”,通過構建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到北京證券交易所層層遞進的市場結構,充分體現市場包容性和服務精準性,強化各市場板塊之間的功能互補,不斷擴大資本市場覆蓋面,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3.制度安排不同,北京證券交易所著力構建契合中小企業特點的基礎制度,堅持上市公司從符合條件的創新層企業中產生。同時,北京證券交易所堅持向滬深交易所的轉板機制,充分發揮紐帶作用,強化多層次資本市場互聯互通。
4.組織形式的不同,北交所和上交所、深交所最明顯的區別是組織形式的不同。北交所是公司制,而上交所和深交所都是會員制。
5.服務的企業不同。北京證券交易所成立的初衷是為“專精特新”的小巨人或者說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因此北交所的上市公司具有:“更早、更小、更新”的特點,“小而美”。如果說北交所的上市公司還是小船,北交所則是為企業提供航道的河流。上交所的公司多是央企、國企,還有科創板的高新科技公司,市值大的公司大部分都在這裏。深交所是主要是以民營龍頭企業和創業板為主,創業板有新能源、醫療等行業的公司,主要是些中市值公司。
北交所交易規則
北交所《交易規則》整體延續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申報規則、價格穩定機制等其他主要規定均保持不變,不改變投資者交易習慣,不增加市場負擔,體現中小企業股票交易特點,確保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精選層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交易規則》僅做了發布主體、體例等適應性調整,內容沒有變化。
1.交易方式
北交所股票可以采取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交易方式。其中,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在《交易規則》中予以明確;協議轉讓的具體要求由北交所另行規定。考慮到市場流動性以及公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的交易需要,為今後引入混合交易和盤後固定價格交易預留制度空間。
2.漲跌幅限制及申報有效價格範圍
考慮到中小企業股票估值特點,為了有效促進價格發現,北交所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前收盤價的 ± 30%,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此外,為促進盤中價格收斂,增強價格連續性,連續競價階段設置基準價格 ± 5%(或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