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醫保待遇主要包括住院醫療、門診大型檢查及特殊治療、門診特殊慢性病補助、大額醫療社會救助等。
2.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支付標準:在本參保年度內,壹、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初次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最低支付標準分別為300元、500元、700元。壹個醫療年度內,第二次住院最低支付標準分別降低100元,第三次住院無最低支付標準;參保人員年度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社會救助基金在壹個醫療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0.5萬元。
3.參保職工住院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個人繳納壹定比例後,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實行“分段計算、累計支付”的辦法:在現有分段報銷比例的基礎上,市級和各縣區逐步調整到起付標準以上至3萬元,個人支付13%;300,065,438元+0-5萬元,個人繳納65,438+00%,退休人員繳納比例分別比上述在職職工降低4個百分點。
4.對大額醫療和社會救助,市政府和各縣區在現有報銷比例基礎上,逐步將自付比例調整為13%。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大額醫療救助年度收支情況,適時調整大額醫療社會救助比例。大額醫療社會救助制度的其他方面政策規定,按荷行發〔2000〕74號文件要求執行。
法律依據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解釋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部發布的[1996] 354號文件。
對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下醫療補助金的支付作了具體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也就是說勞動者在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時, 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 確定為1-4級的,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