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院騙取醫保基金如何定罪量刑
1、騙取醫保基金以詐騙罪論處。目前,我國已正式將社保欺詐行為入刑。《社會保險法》規定,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犯罪行為,將以詐騙罪論處。
2、《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以下14種情況屬於醫保騙保行為:
1、允許或者誘導非參保個人以參保人名義住院的。
2、將應當由參保個人自付、自費的醫療費用申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
3、掛床住院或將可門診治療的參保個人收治住院的。
4、采用為參保個人重復掛號、重復或者無指征治療、分解住院等方式過渡醫療或者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的。
5、違反醫療保險用藥範圍或者用藥品種規定,以超量用藥、重復用藥、違規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藥品,或者以分解、更改處方等方式為參保個人配藥的。
6、將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合並到定點醫療機構費用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的。
7、協助參保個人套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或者統籌基金的。
8、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分解收費、重復收費、擴大範圍收費等違規收費行為的。
9、弄虛作假,以虛報、假傳數據等方式套取醫療保險基金或個人賬戶基金的。
10、為非定點藥品經營單位銷售藥品,代刷社保卡的。
11、將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外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材料、醫療服務設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補品等費用串換為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費用,申請醫療保險結算,套取基金支付的。
12、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病歷、處方、檢查化驗報告單、疾病診斷證明等醫療文書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13、使用虛假醫療費票據報銷的。
14、其他違反社會保險相關規定,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三條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