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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1995)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科學用水,解決水利工程必須的運行管理費用、大修費用、更新改造費用,加強水利基礎產業,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水法》、國務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具有供水作用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庫、涵閘、抽水站、灌區、溝渠、塘壩等水利工程都應實行有償供水。

農業(含部隊、軍區、農墾、勞改等所屬農、茶、林場)、工礦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鄉、鎮、村企業)和其他壹切用水戶,都應按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水費列入生產成本。第三條 根據水利工程的不同性質、規模和受益範圍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水利工程水費相應實行分級核訂、計收和使用管理。第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水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認真搞好水費管理工作。第五條 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費標準和計收辦法,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參照本地區的水費標準和管理辦法制定。第二章 水費核訂的原則和標準第六條 水費標準以供水成本為基礎。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固定資產折舊費以及其他應計入成本的費用。第七條 各類用水水費標準按以下原則核訂:

(壹)農業用水水費。糧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訂,經濟作物可略高於供水成本。供水成本不包括鄉村自籌和農民投勞折資部分固定資產的折舊。

(二)工業用水水費。消耗水,按全部供水投資計算的成本(包括鄉村自籌及農民投勞折資部分),加供水投資5%的盈余核訂。循環水(用後返回原水體,水質符合標準,水量、水位不變)水費標準按消耗水的25%核訂。貫流水(用後進入原供水系統,水質符合標準,水量不變,僅損失壹級水頭)水費標準按消耗水的40%核訂。

(三)水力發電用水水費。結合其他用水的,按售電電價的10%核訂;不結合其他用水的,按售電電價的30%核訂。

(四)水產用水水費。使用水利工程供水從事水產養殖的水費標準,參照農業糧食作物用水水費標準核訂。

(五)城鎮生活用水水費。由水利工程向城鎮自來水廠等單位提供水源用於居民生活的,按全部供水投資計算成本核訂(凡用於工礦生產的,按工業水費標準執行)。

(六)沖汙水費。對確需向水庫、河道、湖泊排汙的,必須經過清汙處理,符合排放標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後,以汙水排放量,按工業消耗水標準核訂水費。工礦企業等有關部門排放的超標汙水,使水體嚴重汙染,經采取沖汙稀釋或抽排處理的,每立方米水費為工業消耗水標準的二至三倍。

(七)其他用水水費,按供水成本核訂。第八條 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各類水費標準按照前條確定的原則,以低於供水成本核訂,具體水費標準見附表。第三章 水費的分級管理第九條 根據誰受益、誰負擔、誰管理、誰收費、誰維修的分級管理、分級核算原則,省、市、縣(市、區)分級負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大修理、更新改造及水費的收交、使用和管理。第十條 市、縣(市、區)按標準收取的水費,除上交省部分水費外,其余由市、縣(市、區)使用和管理。

上交省的水費包括省屬水利工程供水部分的水費和省調集市、縣(市、區)部分折舊基金。具體上交比例見附表(工業、水產、水力發電、城鎮生活、沖汙等水費交省比例均按農業水費交省比例執行)。第四章 水費的計收第十壹條 農業用水應在各級渠首口門設置量水設備計量收費,由用水農戶合理分攤;尚無計量收費條件的,暫按畝收費。工業用水單位應安裝儀表計量,現無儀表的,可按水文測驗規範測算水量或按國家現行《工業用水量定額》等辦法計算水量,水力發電按發電量計費。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供水單位,要切實搞好用水管理工作,實行計劃用水。用水單位應申報用水計劃,對超計劃用水,實行加價收費,加價收費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制定。第十三條 農業水費可在夏收後壹次收交,也可在夏收後和秋收後兩次收交或按次計量收費。農業水費由灌區管理部門和鄉水利站直接收取或委托其他部門代收,對代收的部門給予實收水費2%--4%的報酬。

工業、城鎮生活、水力發電、沖汙等用水,由用水單位按月計量交費,分別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利工程管理部門,通過銀行采取同城托收無承付結算方式直接收取或比照農業水費委托其他部門代收。省屬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直接供水的由其直接收取。

用水單位應按規定的日期交付水費。逾期不交的,每逾期壹天,加收應交水費的1‰滯納金。經壹再催交無效,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措施限制取水。對用水單位和用水戶拖欠的水費銀行有權直接劃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