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視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實施準備工作,組織相關部門精心謀劃救助基金實施的相關準備工作,創造條件促使救助基金在江蘇省盡早順利實施,真正把這件利國利民的好事和實事辦好。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政府辦公廳正式轉發了省財政廳、江蘇保監局等六廳局制訂的《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於發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難家庭的社會專項基金。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義務人無力支付或超出事故車輛承保保險公司支付標準時,對搶救費用、喪葬費用進行墊付,救助基金墊付後應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進行追償。救助基金救助的對象,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救助基金墊付範圍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壹)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四)其他須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無力賠償,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難確需救助的。對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並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及時持相關證明材料向事故發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網點提出救助申請。對受害人身份無法確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無法提出救助申請,且醫療機構或者殯葬機構已經墊付醫療搶救費用或死亡喪葬費用的,醫療機構或殯葬機構可以代為提出救助申請。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對申請進行審核。符合墊付或救助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殯葬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或救助要求的,不予墊付救助,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救助基金的來源
根據《管理辦法》,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1、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費的壹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2、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3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6、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其納入救助基金代為管理的死亡賠償金;
7、社會捐款;
8、其他資金。
救助基金的管理
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省財政廳會同江蘇保監局將於每年年初,根據財政部和保監會確定的當年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和上壹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原則,確定本省具體提取比例。
同時,省財政廳將根據當年預算,按照上壹季度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和救助基金收支情況,向省救助基金撥付財政補助。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將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劃撥至省救助基金專戶。
江蘇省道路救助基金實行全省統壹政策、統壹管理、專業機構運營、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省政府專門成立了“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負責對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等各方面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省財政廳、江蘇保監局、省公安廳、省金融辦、省衛生廳、省農機局等相關部門則根據各自職責支持救助基金的順利運作。
為保證救助基金管理組織嚴密、運轉順暢,同時降低運營管理成本,我省創新了救助基金管理模式,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專業機構作為江蘇省救助基金的管理人,負責救助基金日常運營管理。經過反復論證後,救助基金協調小組決定聘請江蘇省內首家總部設在江蘇省的全國性財產保險公司—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救助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救助基金的申請、墊付、審核及基金撥付工作。
救助基金申請辦法
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在江蘇省各區縣分別成立市道路救助基金服務辦公室和區縣救助基金受理網點,並已開通96019咨詢服務熱線,以確保救助基金的各項工作順利實施。
(來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