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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業法人落戶條件2022

條件:

1,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

技術合同第壹完成人在上海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連續兩年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最近三年累計技術交易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技術合同當事人不少於五人且非關聯企業,技術合同履行率達到70%以上),可直接申請上海市常住戶口。

2、風險投資管理和運營人員

直接落戶:在上海完成投資且累計3000萬元人民幣的上海創業投資機構副總裁以上級別的合夥人或高級管理人才,可直接申請上海永久居留。

3、企業高管和科技人才

直接落戶:最近4年在上海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6個月,相當於上海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且已繳納個人所得稅合計654.38+0萬元的高級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技能人才,可直接申請上海市常住戶口。

4.企業家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者,可直接申請上海市常住戶口:

1.在上海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或持股不低於10%的創始人。

二、企業連續三年,年營業收入利潤率超過10%,且上年應納稅額不低於10萬元;或技術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連續三年每年增長10%以上,上壹年度應納稅額不低於10萬元;或者企業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

三、企業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不屬於國家和上海市規定的限制類和淘汰類。

四、企業無重大違法違規和處罰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動詞 (verb的縮寫)留學生落戶上海的政策

★內容依據:

滬府[2005]34號《留學人員申請上海永久居留實施細則》的通知

★適用對象

獲得國外大學學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在國內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在國外高校、科研機構學習1年以上(含)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直接來上海工作就業;

並且需要在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做國外學位(歷)認證。

壹、在上海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

2.在國內“211”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在國外大學獲得碩士學位;或者在國內非“211”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在世界500強大學獲得碩士學位;或者在國(境)外大學(不含專科和HND)獲得學士學位、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的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和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超過1年;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畢業生應同時取得國內外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不包括專科起點和HND)。

4.在國內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出國留學、做訪問學者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人員在同壹單位連續最近六個月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納稅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的人員,已在國(境)外高校取得學士學位、學士學位及以上學歷(本科、學士學位人員在國(境)外累計學習時間須在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畢業生應同時取得國內外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剔除專科起點和HND),同時同壹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連續12個月達到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1.5倍,個人納稅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二、留學回國人員來上海創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境外高校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學士及學士學位人員要求同上)或符合第四條件(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實繳),本人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第壹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和後期註資),個人股份壹般不低於30%。

同時,留學生在國外院校取得的學歷學位應屬於教育部認可的範圍。

2.留學人員回國後應直接來上海工作,累計失業時間不超過2年;與應聘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自應聘之日起6個月(含)以上有效(合同有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滿後方可申報);留學回國人員的年齡必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公司還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註冊6個月。

2、法人需要查詢企業最近36個月的納稅情況。

3.由分支機構檢查企業最近6個月的納稅情況。

申請上海市人才引進和落戶的用人單位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用人單位引進本市緊缺急需的國內人才。

2.用人單位應當正常經營,無誠信記錄,依法納稅,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

3.引進人才的企業需要有獨立法人資格才能申請。

二、申請上海市畢業生落戶的用人單位具備以下條件: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黨政機關;

2.在本市註冊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

3、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信譽良好,註冊資本654.38+0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轄區的,應當在遷出前由本人或者戶主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