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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第九章 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財政預算。

第四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市財政、人社部門審核匯總後聯合報市政府審批。

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及投資運營情況。

第五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經市政府批準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執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序執行,並定期向人社、財政部門報告。

第五十壹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應當編制基金預算調整方案。基金預算調整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調整方案,經市財政、人社部門審核匯總後聯合報市政府審批。

第五十二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有關規定編制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決算草案,經市財政、人社部門審核匯總後聯合報市政府審批。

第五十三條 人社部門應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機制,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人社部門對醫療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五十四條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五十五條 建立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考核制度。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十六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五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況接受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監督,同時,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