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賬戶轉移額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組成。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個人月工資或基礎養老金為基數,按不同比例計入個人賬戶。根據不同的醫保種類,報銷的範圍和金額是不壹樣的。出院單往往會根據投保的醫療保險類型來定義報銷比例。
自付費用的核算包括:門檻費、自付費用診療項目和藥品費用、醫保報銷藥品(乙類)中需自費的金額。
如果自付費用已經列入出院清單,則是每次核算後的最終結果。
結算程序
1,特殊疾病住院和門診治療結算程序
定點醫療機構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出院患者的費用清單、住院清單及相關資料上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後作為每月預撥和年終決算的依據。醫保經辦機構預撥上月特殊疾病住院和門診統籌費用。
2、緊急結算程序
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到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和異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或單位先行墊付。急診搶救結束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憑急診住院病歷、檢驗、化驗單、發票和醫療費用明細清單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賬戶時間:
醫保個人賬戶分配主要分為兩類:壹類是在職人員,壹類是退休人員。
退休人員:壹年轉兩次,第壹次是1月,第二次是7月,都是轉到1~5之間的賬戶。
在職人員:款項到賬後,1-2個工作日內轉入賬戶。
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分配比例:
退休人員:壹般退休人員每月按醫保基數5%的比例撥付;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6%的比例分配。
在職人員:第壹檔中,35周歲以下的在職人員,按照個人繳費基數2.9%的比例分配;第二檔,36-45周歲的職工,按照個人繳費基數3.4%的比例分配;第三檔,46周歲至退休的職工,按照個人繳費基數4.2%的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重大疾病住院醫療費用按下列方式支付:
壹、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是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是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是壹定的。對退休人員承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重特大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以及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分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低於起付標準和高於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