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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部門針對醫保醫生的醫保違規行為

法律分析:在同壹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醫保醫生多次違反同壹記分情形的,應當按照發生壹次違規記分;發現醫保醫生有兩種以上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計分,累計計分。

(壹)醫保醫生有下列違規行為之壹的,壹次記錄1分;性質惡劣或給醫療保險基金造成嚴重損失的,壹次記3分:

1.未按照規定核驗基本醫療保險憑證,違規為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憑證就醫或者購藥的個人結算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

2.通過重復收取、分解收取、超標準收取或自定標準向參保人員收取等方式結算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3.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或者約定服務範圍內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設施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對象的其他藥品、診療項目、醫用耗材和約定服務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設施,或者為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提供結算票據、費用清單、處方等與實際醫療活動不符的記錄材料的;

4 .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耗材,結算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

5.非註冊醫師從事醫療服務,或者註冊醫師超出註冊範圍和執業地點從事醫療服務的,結算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6 .超出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的,結算基本醫療保險費;

7 .未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比例,結算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8 .將應由參保人員承擔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由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

9 .將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與參保人員負擔的部分合並;

10.采取其他方式損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算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醫療機構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 *情節嚴重,未取得非法行醫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