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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基金繳納標準2016

法律分析:1。維修基金的收繳時間為房屋交付使用時。購房人在向開發商購買房屋並辦理產權過戶時,支付比例為總房款的2%至3%,向房屋所在區房產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支付。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準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2.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向專用賬戶繳納壹定標準的款項,用於其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壹管理和使用的基金。3.維修基金由物業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單個業主不得從銀行提取全部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是和特定的房屋結合在壹起的,隨著房屋的存在而存在,也隨著房屋的存在而喪失,並不因特定所有人的變更而改變。當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由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壹條以出讓、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