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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後對贓款贓物及其利息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由於查封、扣押、凍結的主體不同,人民法院判決後在案財物的處理程序也不相同。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對於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贓款贓物,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 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伺時將判決書 送達有關財政機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後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2、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由原審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上繳國庫,同時將通 知及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查封、扣押、凍結機關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後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3、對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由原審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處理。除依法返還被 害人的以外,應當壹律沒收,上繳國庫。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於應當返還被害人的扣押、凍結款物,無人認領的,應當公告通知。公告滿壹年無人認領的,依法上繳國庫無人認領的款物在上繳國庫後有人認領,經查證 屬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退庫或者返還。原物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退回價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六條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經審查,確屬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判決返還被害人的涉案財物,應當通知被害人認領;無人認領的,應當公告通知;公告滿三個月無人認領的,應當上繳國庫;上繳國庫後有人認領,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申請退庫予以返還;原物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

對侵犯國有財產的案件,被害單位已經終止且沒有權利義務繼受人,或者損失已經被核銷的,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