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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辦發[1997]24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七壹壹八扶貧攻堅計劃的通知》(川委發[1994]22號)以及《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川委發[1996]43號)精神,為了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用於貧困地區扶貧開發的各項資金,加強扶貧資金項目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此實施細則。第二條 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中央下達的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扶貧專項貸款和省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壹般扶貧貸款。第三條 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第二章 扶貧資金使用對象與條件第四條 各類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63個貧困縣,否則,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壹律不得立項,財政、銀行部門壹律不得發放扶貧資金。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和各市(地、州)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資金進行扶持。第五條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用於改善貧困農牧民的農牧業生產條件,解決人畜飲水困難,發展多種經營,修建貧困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牧民實用技術培訓,信貸資金貼息,防治地方病,改善貧困農牧民戶居住條件等。

以工代賑資金,用於修建貧困縣、鄉公路(不含省道、國道)和為扶貧開發項目配套的道路,貧困農戶建設基本農田(含畜牧草場、果林地),興修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問題等。

扶貧專項貸款,用於有助於直接解決農村貧困戶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和以當地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中效益好、有還貸能力的項目。

省財政扶貧資金主要用於中央財政扶貧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的配套,支持省定貧困縣農村貧困戶,發展多種經營和社會事業,開展農牧民實用技術培訓。

省壹般扶貧貸款主要用於省定貧困縣扶貧項目流動資金需要。第六條 扶貧專項貸款的85%要用於貧困村的貧困戶發展與群眾解決溫飽相關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果業和小型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第七條 各市(地、州)、縣(市、區)要增加扶貧投入。市(地、州)、縣(市、區)兩級的扶貧資金投入要達到中央投入的10%以上。從1997年起要把這壹要求列入考核內容,凡未達到這個比例的省上要相應扣減次年的扶貧資金投入數額。第八條 全省各類專項扶貧資金,按照中央“四到省”的要求,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有關市(地、州)的貧困縣數,貧困人口及貧困程度,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市、縣配套資金落實情況等討論決定分配方案,實行統壹安排、相互匹配、綜合投入,並於年初壹次通知到各市(地、州)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省扶貧開發辦、省財政廳、省計委、省以工代賑辦、省農業發展銀行等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事前要提出初步意見供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並根據審定後的分配方案,分別依照程序及時下達具體計劃,撥付資金。第九條 年度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的具體計劃,由省財政廳和省扶貧開發辦在當年4月底前下達,7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各市(地、州)。

年度以工代賑資金的具體計劃,由省財政廳、省以工代賑辦公室在當年4月底前下達,7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各市(地、州)。

年度扶貧專項貸款的具體計劃,按審定權限由省扶貧領導小組立項;由農業發展銀行四川省分行在當年初下達到各市(地、州)、縣行,3月底前將計劃全部落實到項目,並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收放貸款。

年度省財政扶貧資金的具體計劃,由省財政廳和省扶貧開發辦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各市(地、州)。並根據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位。

年度省壹般扶貧貸款的具體計劃,由省農業銀行四川分行和省扶貧開發辦在年初下達到各市(地、州),3月底前將計劃全部落實到項目。第十條 本著使用扶貧資金、履行扶貧義務的原則,用於工業、基礎設施的扶貧開發項目必須履行扶貧責任。履行扶貧責任的方式包括;幫助貧困地區農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吸收貧困戶勞力務工,效益覆蓋貧困戶,繳納扶貧基金等。